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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五章 谁来当经理:公司经理之选任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采用“经理权”这一概念,而是明确规定了“经理职权”。经理权与经理职权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经理权是一个一般性、抽象化的概念,带有浓厚的法定色彩;而经理职权则是具体的概念,包括经理在行使职责时所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概言之,经理权是经理职权产生的基础和依据,经理职权是经理权的具体体现。[12] 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经理权的概念,但从其对经理的设置和聘任的规定和公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公司法》也采用了大陆法中的经理权规则,认为经理权是一种商法上的代理权。商法上的代理权与民法上的代理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民法上的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多由被代理人决定,而非由法律规定;商法上的代理权由于需要与商事交往实践保持一致,多由法律直接规定,权限范围也较广,作为被代理人的商人(公司)的权利相应地也会得到法律更加严格和充分的保护。
  从代理的角度解读经理权的性质在当前知识经济背景下无疑有失偏颇,因为经理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契约,早已突破单一的代理人角色而具有多元角色。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理应为具有公司业务管理权和营业上的代理权,作为参与企业契约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经理还享有通过契约约定的权利。因此,现代公司中处于三元角色的公司经理的经理权,应是公司业务管理权、营业上代理权和契约权利的结合。
  (二)经理权的授予:从严格到灵活
  由于经理权涉及到的商事交易颇为复杂,故法律对经理权的授予方式做了一些严格的限制。如德国《商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经理权只能由公司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授予。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经理权之授予多以经理委托书形式进行。但是,对经理权授予方式限制过于严格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司对经理之行为以更多的抗辩免责理由,这对与公司的交易第三人利益保护极为不利。因此,各国对经理权授予方式的严格限制已呈现放松趋势。例如,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默示某人为其经理人,这种默示也可以被看作经理权的授权书,表明公司已同意该人为其经理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53条更是明确规定,经理权之授予得以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为之。在日本《商法典》和韩国《商法典》中,有关表见经理人和表见经理权的规定表明,只要具有授予经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即使事实上并未实际授权,亦可产生经理权。[13]
  经理权授予的法律规定趋于灵活还表现在经理权可以授予一人,也可以同时授予多人,同时授予多人者,则形成共同经理权。在共同经理权中,受聘经理人须共同行使公司赋予的代理权。这种共同经理权与单独经理权绝然不同,故有些国家规定,共同经理权的授予须得到全体受聘经理人同意,否则授予无效。[14] 但是,公司所设的经理和副经理,并规定经理因故不便行使经理权的,由副经理代为处理业务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或者公司同时设有多名经理,一名称总经理其余称经理,或者有不同名称但每名经理根据不同的授权行使不同的职责,这些情形下都不是共同经理权。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了多数经理人分别单独行使经理权的情形,该法第2203条第3款规定,如果指定了多名经理,他们得分别完成管理行为,委托书另有指定的不在此限。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公司章程得授权监事会将相同的代表权授予一名或数名经理室成员,后者冠有总经理的职衔。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共同经理权,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个公司聘任多个经理的情况,比如有些中外合资公司就可以分别聘任中外各一名总经理。
  经理权一经授予,其行使就有可能使公司及其交易相对人产生商业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各国对经理权的授予大多建立了公示登记制度。如德国《商法典》第53条规定,经理权之授予必须由商事企业所有人申请在商事登记薄上登记。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规定,经理委托书经认证后必须存放于企业登记机关,并进行登记。日本、韩国、美国、瑞士、荷兰、瑞典、丹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类似规定。[15]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设立公司时,公司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聘用证明是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公司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16] 在有些国家,经理权的授予不仅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还须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告,其意旨在于向第三人明示经理人的代理权。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动是必须进行公告的重大事件之一。经理权授予登记或公告具有何种效力?对此,各国立法有两种主张:一为要件主义,即登记或公告为授予经理权的前提条件,非经登记或公告,经理权之授予不得生效;二为对抗主义,即经理权授予登记或公告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但登记或公告程序并非经理权授予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经理权之授予即使未经登记或公告,亦能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要件主义将登记作为经理权获得的前提条件,立法较为严格,虽然有利于第三人明确公司经理权的授予,但不利于公司降低运营成本和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因此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意大利采用了这一主张,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对抗主义主张。
  (三)经理权的范围:法定还是意定?
  关于经理权范围的确定,各国公司法和商事立法中有三种方式:即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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