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我国的《国家职业经理人标准》2003年8月已经完成,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标准尚未对外公布。据说《国家职业经理人标准》重点强调了经理人的诚信意识、风险意识、领导意识、市场意识、团队意识、全球意识等六个方面的职业素质,以及战略管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协调能力、危机处理能力、沟通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等八个核心能力。[13]
3.法律导航,市场认证
应该说,无论是上海的《职业经理人职业标准》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颁布的《国家职业经理人标准》,都对中国亟待建立的公司经理积极任职资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经理人才的成长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实际上,对于董事会秘书这样的新兴经理人员,国内相关法规已经给出了其积极任职资格。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在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任职资格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者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此外,还必须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证券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有关金融、证券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上述关于特殊经理人员的积极任职资格的立法,值得
公司法建立公司经理积极任职资格制度时参考。在
公司法层面,完全可以制定出公司经理任职的最低技能标准,比如上海《职业经理人职业标准》中确立的高级职业经理人任职标准就可以引入到
公司法之中。
不过,有人对由法律确立公司经理的积极任职资格的主张不以为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保障学院郭华秋博士就认为,以政府行为来取代市场行为,难以起到规范经理人市场的作用;由政府部门组织培训、颁发证书,其内容是否切合市场需求令人生疑;像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因局限在很小的领域,有很强的专业性,容易制定出一个强制性的规范化指标,而职业经理人所涉及的范围包括所有职业,其中领导艺术、判断能力及EQ等“软”能力占据很大比重,[14] 从而靠现行评估工具难以给出一个确定的衡量标准。[15]
但是,中国目前的经理人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供求双方都要求对现有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甄别,这就提出了经理人资格认证的客观要求。此外,经理人是一种市场化资源,在企业层面,是一种商品,有价并可交换和流通,需要一定的权威机构来制定经理人的任职的资格判断标准。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中介组织不是很发达,由政府出面对经理职业资格进行认证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从长远来看,应该建立类似于IMU的市场中介机构,或者引入国际著名的认证机构,制定出符合中国经理人发展状况的认证标准。这种认证最终必须通过市场的检验,能为市场广泛接受,才具有实质意义。在
公司法层面确立公司经理的积极任职资格,为职业资格认证提供一个导航性标准,至于具体怎么认证,还需要补充那些更为具体的标准,应该交给市场化的机构运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种资格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其生命力,从而促进中国经理人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