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个都不能少
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的规定来看,这里的经理仅指总经理,不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总经理以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受此消极资格的约束。然而实际上有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营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当大的,比如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在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上市公司违规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这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公司经理消极任职资格主要是从“德”的角度把守公司经理层的门槛,如果漏掉一些重要的高级管理职务,又怎能提高整个经理层的经营质量。应该看到,随着经理控制型公司的增多,公司经理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人,更多的情况下是一个团队、一个机构。如果只关注一个总经理,却让一些品德欠佳、甚至有经济犯罪前科的人混进公司经理层,不仅总经理难免被污染,更有可能搞坏整个经理层。中国许多公司经理腐败的案例已经表明,总经理的腐败的背后,往往是整个经理层的腐败。
鉴于此,我国公司法有必要将公司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到公司经理任职资格制度之中,在
公司法未能修改之前,对上市公司和国有公司尤其应该尽快制定出相应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实践,这些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应该包括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6] 关于董事会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1996年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
7条和第
8条已经规定: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
公司法》第
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类似的规定应在全国推广到公司其他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通过控制整个公司经理层的入门口,可以提高中国公司经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而促进中国公司的管理走向科学化和法制化。
另外,经理作为公司业务的执行者,必须具备执行业务之能力,“经理人本于人的信任关系而被选任”,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担任公司经理而法人不得担任公司经理。[7] 法国《商事
公司法》第
120条就规定:“经理室成员或一人总经理应为自然人,否则任命无效。”我国《
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经理必须由自然人担任,为了加强法律的完备性,在完善经理任职资格制度时也应将非自然人排除在担任经理的人选之外。
三、谁能够当经理:积极任职资格
(一)积极任职资格确立之必要
如果说消极任职资格决定谁不能当公司经理的话,积极任职资格则是关于谁能当公司经理的制度。进而言之,所谓公司经理的积极任职资格,是指从事经理职业的最低技能标准。各国公司法或商事立法一般都对公司经理消极任职资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积极任职资格则规定得较少。我国现行《
公司法》对公司经理的积极任职资格只字未提,对于特殊经理人员的积极任职资格,由于其工作的技术性较强,《
公司法》以外的相关法律作了一些规定。例如,我国《
会计法》第
38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