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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四章 谁能当经理:公司经理之资格

  我们很容易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这些人为什么不能当经理,因为如果允许这些人担任公司经理极有可能损害到公司、公司利益相关者甚至国家的利益。经营公司事关重大,心智未成熟的人以及经营不善的人难以胜任;法律总是相信人性本恶,故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还是值得怀疑,要看看他们的表现,给予足够的时间让他们痛改前非后才有可能委以重任;已担任一家公司经理或董事的人,如果又到另一家与此公司无干系的公司担任经理,也难以保证他不利用其双重身份进行有违公司利益的交易,故法律要求这种脚踏两只船者收起一只脚,回到一只船上,免生翻船风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允许国家公务员担任公司经理,难以保证其在行政上的超然地位,也难以保证公司不利用公务员的特殊身份侵蚀国家利益,因此公务员理应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二)有没有漏网的?
  不能当公司经理的人,是否除了上述已被明令禁止的人就没有其他的人呢?还有没有本不能担任经理的人但被法律禁令漏掉的?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理消极资格的规定是完善的吗?虽然我国公司立法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公司经理消极任职资格制度,但应该说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
  1.廉颇们老矣,都能饭否?
  公司经理职位是一个需要开拓创新和投入大量精力的工作岗位,如果让年纪太大的人担任经理,势必会影响公司的发展。对于一些小型公司而言,公司经理的年龄与公司的发展可能不存在多大冲突,但对于大型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经理的年龄可能就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尽管也不乏老当益壮之辈,但这只是特例,世上廉颇本不多,大多数老年人无论是健康状况还是在对新知识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上都要远逊于年轻人。正因如此,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规定担任总经理的职务的年龄限制。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年龄限定在65岁。违反上述规定任命总经理的,一律无效。总经理达到年龄限制的,视为自动辞职。在实行双层制时,经理室成员或一人总经理的情况也适用相同的年龄限制。[2]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经理的年龄限制条件,这容易造成公司经理年龄偏高。
  在我国许多公司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年龄更容易偏高。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对全国4371家重点企业改制情况的调查显示,2000年51岁及以上这个年龄段的国有企业总经理比重为37.4%,2001年为34.1%。[3] 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2003年公布的调查资料,在2002年接受其调查的3539位企业领导人中,46岁以上的占到66.7%,56岁以上的占到15.9%。[4]
  考虑到公司经理职位要求创新的特点,我国《公司法》也有必要确定公司经理职务的年龄限制。为了不损害到公司自治理念,对公司经理的年龄限制应该仅针对大型公司。由于我国股份制公司发展还不成熟,许多国有公司虽不是股份公司,但规模并不小,因此不宜以是否为股份公司来区分公司的规模。可以根据公司资本额来划分,规定达到一定资本规模的公司在聘任经理时必须受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年龄限制的约束。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均寿命特点,公司法上公司经理职务的年龄上限可限定在60岁,公司章程可以在这个上限内做出更低的年龄限制。对于一些特殊的经理人员,还可以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就规定,董事会秘书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对公司经理任职年龄进行限制,有利于我国企业改变“个人迷信”、将一个企业的发展系于一个人的身上的观念,也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正如有学者指出:百年老店的建设,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总裁更替制度。[5] 这其中,公司经理任职的年龄限制,是必须予以设计的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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