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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四章 谁能当经理:公司经理之资格

  二、谁不能当经理:消极任职资格
  (一)他们不能当经理
  关于谁不能当经理的问题,在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公司经理消极任职资格在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中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违背这些规定聘任经理,不被法律认可,其聘任行为无效。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监事相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57条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国家公务员。
  除《公司法》外,一些部门规章还补充规定了公司经理任职的消极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第83号令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9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中国证监会1998年12月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0年10月对该《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规定,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有:(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3)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超范围开办证券业务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5年的;(4)对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金融机构被接管、关闭或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离任不足5年的;(5)因帐外经营、制作假帐、隐瞒负债和资产、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等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的;(6)受过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入者;(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9)近三年受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10)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11)近五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12)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13)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的;(14)近三年受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15)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16)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7)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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