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司法解释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现行《民事诉讼法》应当调整或修订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多的内容应当是表现为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内容的修改或适当的调整。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要进行适当修改或调整的内容几乎涉及《民事诉讼法》的所有主要制度和程序,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管辖、当事人、证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制度、保全制度,等等。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就管辖、当事人、证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制度的修改谈点原则性的看法。
  司法解释中涉及管辖内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诉意见》中,共有37条。从这些条文的内容上看,主要是对管辖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进行说明,比如被告所在地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等等,属于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内容。这些条文中需要上升为法律的内容,我认为主要有两项:一是级别管辖中应当将诉讼标的的大小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二是管辖恒定制度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确定。此外,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扩大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范围,并对管辖的效力以及违反管辖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中涉及当事人内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诉若干意见》中,共有29条,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地位的确定。这些条文中需要上升为法律的内容,我认为主要有三项:一是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资格的确定;二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资格和地位的确定;三是对第三人地位确定的进一步明确。基于目前我国必要共同诉讼适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建议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地处理好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司法解释中涉及证据内容的规定比较多,除了专门规定证据问题的《证据规定》外,《民诉意见》、《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不少条文是涉及证据内容的。从这些条文的内容上看,涉及面相当广泛:对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都作了规定。有关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在证据观念上对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有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冲突,比如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这样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在适用这些制度时,司法解释与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相冲突,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在处理同一性质或类型的问题上,有的法院适用法律,有的适用司法解释(举证期限在全国法院系统的适用就很不统一,大致有一半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适用或不严格适用该制度),导致司法的不统一,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二是有的规定很不成熟,比如,《证据规定》中的第五条至第七条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所依据的标准其理论根据前后不一致;第七十七条关于证据证明力的确定的几项的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矛盾,这些都影响了法律的规范性。针对司法解释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就证据制度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第一,举证制度的科学设立。应当选定一项相对科学的理论作为举证制度设立的基础理论。第二,设立证据的运用程序。证据的运用程序是目前我国证据制度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十分重要,没有证据的运用程序,证据在程序法上的意义就无法实现。第三、证据证明力的确定。在证明力的确定上,我主张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反对法定证据制度,坚决反对所谓的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伪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