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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解释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诉讼费用与强制措施制度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属于辅助性制度。从理论上讲,这两
  项制度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制度,因为它们本身并不解决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本上不涉及当事人争讼的权利义务。在制度的地位上,它们要比民事诉讼制度低。现行法律将这两项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考虑制度的“成龙配套”,将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制度都规定到民事诉讼法中。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在《民事诉讼法》取消对这两项制度的规定,而将它们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关联制度,以条例的形式另行作出规定。以条例的形式对这两项制度作规定,可以使这两项制度的内容更全面、丰富和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使得它们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程序,是用来处理非国营企业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公平清偿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用来补充《企业破产法》的不足: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破产活动,非国营企业的破产如何处理,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而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末,非国营企业的破产问题已经十分需要法律来调整,而《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在当时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而正逢《民事诉讼法》在进行修改,且破产程序的许多问题与民事诉讼程序又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就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用以调整非国营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而时至今日,国家对《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已经进行了多年,修改后即将颁布的《破产法》已经包括了调整非国营企业的破产活动的相关内容。因此,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取消对破产程序内容的规定是立法名至实归的结果。
  民事执行程序是保障相关的法律文书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法律程序,其与民事诉讼的实际联系在于,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有相当一部分是民事审判的结果,而且民事执行的机构是设立在法院之中,现行法律将这民事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同样是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考虑制度的“成龙配套”。在近些年的理论研究中,学界对民事执行程序是否要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进行过许多讨论,目前认识相对已经比较一致:基于民事执行制度从性质到内容与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不同,民事执行制度应当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民事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的做法都要较现行法律更为科学。因此,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取消对执行程序内容的规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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