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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解释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应当取消的内容
  根据上述思路,目前《民事诉讼法》应当取消的内容包括:立法根据、任务、诉讼费用、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下简称破产程序)、执行程序。
  立法根据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存在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中国的审判实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个部门法都应当以宪法为基础,这是最为一般的法律原理。传统上,我们在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宪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也就是向世人(主要是国人)昭示这一法学原理,说明民事诉讼法宪法的关系。而将中国的审判实践作为立法的根据,主要是为了说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密切关注中国实践的,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的。其实,这一道理也世人皆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它当然需要从社会的实践出发,并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作为自己的归属。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宪法和中国的审判实践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明文规定,是受我们传统的影响。1982年,我国出台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当时人们的法律观念还相当的薄弱,对一般的法律原理也缺少基本的了解,所以在立法上就明文规定了上述立法根据。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这样的做法。而时至今日,人们的法律概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对一般的法律原理也有了基本的了解,在此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立法也就没有必要明文规定立法根据。
  法律任务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民事诉讼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什么样作用,其具体的意义在于指导民事诉讼法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设立。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有四项:一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二是保障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三是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四是教育自觉遵守法律。其中,前两项任务是最直接的,第三项任务是在此两项任务实现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到完成,而第四项任务则是各类法律共同性的任务。规定任务的积极意义在于设立法律制度的目标明确,这在法律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必要,而实际上,在法制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律任务是不言而喻的,不必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我国的法律制度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任务相对已经比较明确,对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人们也已经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因此,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取消任务的规定时机已经成熟,即民事诉讼法没有必要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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