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

  制定于1969年的瑞典《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控制对环境的有害活动和行为。该法共设有导则、许可制度、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许可决定、个人诉讼请求等、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执行协助与申诉等、环境保护费用、总体防护措施中的环境保护、环境损害保险、公共机构工作费用等十一章计69条。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立一个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以外的高级别“许可证委员会”对所有对环境有害活动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实施执法监督。此外,根据环境侵害的特点,该法还确立了公民环境诉讼的诉权制度、环境损害保险制度以及确立了环境保护工作费用的负担。值得一提的是,瑞典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方面还制定有《自然保护法》(1964年),目的在于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政府保护自然的责任,特别是不致于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该法共计十一章43条,分别对自然保护的政府责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野生生物物种保护、户外娱乐设施保护、特殊自然环境保护、损害赔偿以及罚则等作出了规定。
  制定于1993年的日本《环境基本法》在其立法理念上比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又进了一步。该法的目的是“在环境保全方面规定基本理念,并且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规定作为环境保全基本对策的事项,从而综合且计划的推进环境保全对策,以有助于确保现在以及将来国民健康、文化的生活,为人类的福利作贡献。”该法共设有总则、关于环境保全的基本对策、环境审议会等共三章(未包括附则)计46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将日本社会建设成为减少对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明确规定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国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将环境保全基本对策制定、环境基本计划制定、环境标准制定、公害防止计划制定、实施各项涉及环境影响活动对环境的特别关照、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环境宣传教育、环境情报公开、圆满处理环境纠纷、促进地方政府实施环境对策、国际环境合作以及财政措施等事项规定为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费用负担原则;为了促使政府和部门落实国家的环境政策措施,该法还规定在环境厅设立中央环境审议会以及在总理府设立公害对策会议。
  制定于1997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其立法理念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后确立的,因此,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就以15个方面的“鉴于”来宣示了其立法意图:
  “鉴于加拿大政府寻求达到可持续发展,而这依赖于生态性地有效利用自然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资源,以及政府和私人实体在做出所有的决定时,认可将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的必要性;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污染预防,将其作为一个国家目标和达到保护环境的优先途径;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有必要实际消除那些存在持久性的和生物聚积性的有毒物质;如果污染物质和废弃物排放进入环境是不可能被防止的,有必要对他们予以控制和管理;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生态系统途径的重要性;鉴于加拿大政府决意继续展示其在确定环境标准、生态系统目标、环境质量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方面的国家领导能力;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者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加拿大境内的所有政府具有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保护环境,认可所有政府所面对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合作解决获益;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通过与各省、地区和土著人民的合作,以尽力达到所有加拿大人民的最高环境质量水平和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有毒物质在环境中存在的风险成为国家关心的问题;有毒物质一旦进入到环境就不可能一直包含在某一地理区划内;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在作出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相关的决定的过程中,科学所扮演的整体角色如同传统的土著居民的知识所扮演的角色,并且认可应当在该过程中考虑这种环境的或者健康的风险和社会的、经济的和技术的问题;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与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质相关的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且已经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确保其以一定方式在联邦的和土著的土地上实施的经营和活动,与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原则相一致;鉴于加拿大政府将致力于通过污染预防排除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对使用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及实际消除持久性的和生物聚积性的有毒物质时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的风险;鉴于加拿大政府认识到通过确保安全和有效地使用生物技术以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和保护人类健康的必要性;以及鉴于加拿大政府必须能够履行环境方面的国际义务。”
  制定于2002年的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是各国、各地区进入21世纪以后制定的首部环境基本法。该法在制定过程中曾广泛考察了世界各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并考虑到台湾地区已经制定实施的其他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因此该法的功能定位是“明示环境保护制度、政策之相关基本方针,揭示环境保护个别法制、措施之基本方向与共通性质,导引具体制度、政策与环境保护相关法令之制(订)定,以落实实施达成环境保护之总目标。”立法的目的在于“提升环境品质,增进国民健康与福祉,维护环境资源,追求永续发展,以推动环境保护”。该法共分总则、规划及保护、防制及救济、辅导、监督及奖惩、附则等五章计41条。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在确立了经济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优先原则,各级政府以及公民、企业的共同环保责任原则等的基础上,从规划及保护开始到防制及救济、直到相关的辅导、监督及奖惩为止,用大量篇幅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以及对法院审理环境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法典化的角度看,环境基本法的内容则相当于环境法典的总则部分,而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则相当于法典的分则部分。这一点,《法国环境法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而编撰《法国环境法典》的目的在于将分散于法国各传统部门法典(如《农村和林业法典》、《行政法典》、《城市化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和《公共卫生法典》等)中零乱的环境条款与法国环境立法统合在一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