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修法历时约七年,其间还经历了1982年和1988年国务院两次机构改革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次升迁。
随着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不断扩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逐渐感到了环境保护的压力、特别是环境保护的崭新理念与旧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矛盾。
在该法修改的过程中,围绕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法律的调整范围、环境管理体制以及是否实行较为科学和严厉的法律制度诸问题,主要在环保部门与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环保部门与经济行政部门之间、环保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对加强环境保护可能导致经济利益受损而表示担忧。其结果,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政策作出退让,一些在国外环境法律实践中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如排污许可制度则以“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而未予采纳。
尽管如此,与《环境保护法(试行)》相比,修改以后的《环境保护法》不论在法律结构上,还是在法律条文、规范的具体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修改。但是实质性的进展却未能从修改中看出。它也留下了一个现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我国《环境保护法》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间到底应当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二)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
1.环境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高位阶的指导地位
虽然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在立法时机上滞后于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但是各国(地区)在制定环境基本法之后都会通过各种形式强调环境基本法在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指导地位。因此有“环境宪法”之称。
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条(《美国法典》第4332条)规定,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美国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则开宗明义地宣布,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污染预防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瑞典《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除本法外,对环境有害的行为还可以适用公共卫生、建设、自然保护以及其他法律。
日本虽然未在《环境基本法》中对该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作出规定,但是在该法颁布的同时专门制定了《关于伴随环境基本法施行整备相关法律的法律》,由这部法律专门对诸多相关法律条文中与《环境基本法》所不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2年《环境基本法》立法时也借鉴了美、日环境基本法立法的经验。在该法(草案)制定的总说明中,专门就该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做出如下说明:“为建立完备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俾使各级政府、全体国民及各事业协同一致,有效推动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爰参酌美、日等国立法例,并衡酌国情需要,拟具《环境基本法》(草案),以为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订)定及修正之指导原则。”为此,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第1条后半段特别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
此外,在世界各国编辑的国家环境法律编撰出版物中,也将环境基本法作为环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予以编排。例如,在由日本环境省编撰的《环境六法》中,将《环境基本法》收编于第一章“环境一般”之首,而其他单项环境法律则分别收编于之后各章。在《美国法典》的编撰中,将《国家环境政策法》收编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公众健康与福利”卷,而将《水污染控制法》收编于行政管理类的“航行与可航水域法律”卷。在《法国环境法典》的编撰中,将行政管理组织等环境保护的基本事项收编于该法典的第一部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地区)均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其他现行政策、法律的原则统一到环境基本法的原则上来。因此,尽管西方议会立法一般没有国家基本法与国家一般法的区分,但环境基本法的效力实际上是高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
2.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和原则、政府环境责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
由于在环境基本法制定之前,各国(地区)现实上已经制定了大量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以环境基本法立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以及法律规范等的内容上的合理定位,是处理和解决好环境基本法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互关系以及在实施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比较分析各国(地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总体上是将环境基本法定位于政策法和基本法的层面上,而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定位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层面上。我认为这不仅可以从前述环境基本法在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看出,而且还可以从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的内容上找到根据。
(1)从法律条文上考察,环境基本法的篇幅一般较为简短,目的主要在于确立国家综合性环境保护方针策略、调整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设立专门的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以及确立有关环境纠纷在处理上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制定于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丰富、舒适的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该法总共只包括“政策与目标”、“环境质量委员会”两章计14条。主要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政策;明确提出联邦政府等各种活动均应当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进行环境评价;明确联邦政府与机构的环境保护责任及其职权划分;明确联邦政府与机构实施环境政策的程序和方法;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并明确其地位与作用;确立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规定环境保护费用与政府拨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