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在各地方往往形同虚设。为了发展经济,地方上各行各业、各路人马都在出主意、想办法。在地方各级政府,借以发展本地经济的最好方法和途径就是“招商引资”,而招商引资的企业中大部分都属于能耗高、污染环境严重的淘汰型落后企业。
在招商引资的背后,地方政府的鼓励措施更多的是以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方法让违法企业在地方落地生根,而且还层层给政府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若不能完成指标则减少对该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笔者曾经走访过许多省、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往往不能免除招商引资的任务。
为了让各类企业能够长期为地方经济发展“造福”,各地方政府还采取了名目繁多的所谓“为地方经济增长保驾护航”的变通法律实施的手段。例如,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为名对新建企业违法实行先批后审;地方长官以保护企业为名干预环境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等。在国务院新近查处的江苏“铁本”钢铁厂项目建设事件中,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非法审批土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非法审批项目,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这些本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在“铁本”项目中却一路“绿灯”!对这些政府执法部门来说,为防止新建项目造成环境新的严重污染和资源破坏的预防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形同虚设,相关法律宛如一纸空文。
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条件下、在地方政府的保护和怂恿下,许多经济落后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只好上行下效、以不施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为条件、以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为代价,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落户本地。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于2003年联合开展的“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所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有51%是新建的。
由于地方政府各监管部门监管失职的现象比比皆是,非法排污企业的胆子就更大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和降低生产成本,它们不仅不治理因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而且就连起码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也拒不交纳。其结果,往往促使原本合法经营的企业也因为地方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偏袒和非法排污的低成本运营而走上非法排污的道路。
为何经法律授权的环境监督管理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却不敢实施呢?同样还是体制使然。在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任职方面,虽然国家法律已经对行政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做出明确规定,但由于目前各地方政府官员的现状是党、政干部的交叉任职机制,因此即使是独立行使的权力也必然受到来自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制约。为此,如果政府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话,那么那些违法排污企业就可能不复存在。这样就必然会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利益,从而直接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产生不良影响。
四、司法救济措施贫弱,环境权益保障成空
对于环境的保护,除了要有完善的环境立法和有效的行政执法,司法也是另一种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环境司法活动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只有在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代表国家对环境纠纷作出居中裁决,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决的执行,以个案的方式对环境保护相关关系作出调整。
从理论上言,环境保护司法实践通过将成文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付诸实践,调整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不可避免的不足与漏洞,并为其今后的完善积累实际经验。其中,环境行政的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针对环境行政主体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规章所产生的某种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审查裁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国家投放社会的政治产品的检验,侧重于事后性的矫正、补救。
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是通过个案判决来完成的。比如在一起环境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而导致败诉,或者行政机关疏于严格执法(履行法定职责)而败诉。基于组织和个人内在的趋利避害的特性,为了防止以后再出现本机关败诉的“难堪”场面,该行政机关必然会注重加强“依法行政”,从而推动其环境行政执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