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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法治

  比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1994年以来至今公开发表的各年度《中国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所刊载的统计数据,我们发现中国境内未经处理的工业“三废”污染物的排放量在逐年增多、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和频度也一年比一年增大。其结果,不仅各地方的环境质量状况未见全面改善,相反环境污染状况由点及面的现象日趋严重、自然资源破坏和毁灭性开采的行为日趋增多。以曾经哺育过孔子、孟子、老子、庄子、墨子,闪耀过伟大文明之光的淮河为例,因河流严重污染,早在10年前国家就投入600多亿元人民币启动了淮河治污工程。10年过去了,目前淮河流域仍有超过一半以上地方的水质达不到要求,淮河干流以丧失基本水体功能的五类水为主,支流及省界河段水质也很差。
  究其原因,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少数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念,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特别是个人的政治资本,不惜以牺牲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代价,打着振兴和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单方面盲目地追求地方所谓GDP的增长。在这个背景下,政府的环境监管有名无实,环境法的实施也处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状况。
  这一切,地方政府当权者也看得非常清楚,但是无人能够为力。在公共环境质量与地方GDP增长的权衡与选择上,大多数地方政府领导干部选择的是后者。
  中国地方政府官员唯GDP至上主义的形成,是与中国在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中主要沿用单一GDP增长指标的做法分不开的。GDP原本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在中国却演变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各级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因此,只要领导干部在任的短时期GDP的增长较快,不论未来总体结果如何,该领导干部就可能得到更多的任用和提拔机会。至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并未纳入GDP的计算要项之中,因而成为干部业绩考核的“软指标”,这就导致地方领导干部对环境恶化的状况或视而不见、或为了某种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喊喊口号。因为环境质量改善与否只与地方老百姓相关、而与该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提拔任用无关。
  在2004年6月2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企业1000大”的数据表明,中国企业排名前1000位的企业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重度消耗企业,其标准煤耗约为18亿吨,大大高于国际公认的10亿吨煤耗的安全警戒线。也就是说,过去10年中我国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消耗成本约比发达国家高一倍。
  如果再将上述现象放在一个非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谁又能保障我国环境立法所确立的环境监管制度不受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的忽视而得到全面实施呢?所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一次重大升华,特别是将“科学的政绩观”融入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实际行动之中对我国干部考核指标制度的改革、对我国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指导意义。
  2. 落实“招商引资”指标:政府部门监管失灵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这个规定所确立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意图在于促使各级政府部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当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相协调,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生产运营后可能给环境造成的新污染或者新破坏。为此,2002年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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