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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法治

中国的环境法治



——任重而道远

汪劲;王明远


【全文】
  一、环境破坏危机四伏,环境整治重任在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一直以超乎寻常的速度迅猛地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大大加快,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由于决定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要素即社会、经济、环境(含资源和能源)在整个发展的进程中呈严重不均衡和不协调状态,从而导致一系列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不断出现。其中,环境问题(包括整体性的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与生态的破坏)首当其冲。
  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就有七个,北京、沈阳、太原等都名列其中。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每年因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财产等损失就可达到当年GDP的6%。而中国科学院最近的研究表明,中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8%!2004年3月,美国《国家地理杂志》更是刊发了名为《中国成长的代价:少了贫穷,多了污染》的封面文章,就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发出了“到底是在创造经济强权,还是在进行生态自杀”的慨叹和质疑。而最近淮河流域因化工污染造成的“癌症村”的出现,则表明中国环境问题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财产、生态系统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
  如果事实果真如上述研究报告所言的话,中国7-8%的GDP年增长率还有什么意义呢?
  众所周知,自然环境既具有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经济价值、又具有维持人类社会生存的生态价值。在环境的这种双重价值中,前者的利益往往可以有形物的形式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后者的利益则因其分散性和无形性而无法直接进入市场,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对其利益进行调整和分配。这正是环境问题在中国乃至全球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重要根源之一。
  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两个基本的工具手段—科学技术和法律政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仅从法律的观点看,由于环境法的保护对象系整个人类生存环境及其各种环境(自然资源)要素,再加上环境法本身不仅要符合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状况和要求,而且还必须遵循自然生态客观规律,因此,环境法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人们的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符合生态等自然客观规律的要求,从而达到协调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过程。
  在现代国家行使其管理职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下,环境管理的实质就是依据环境法的规定,对与环境和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管和调控的活动。由此可见,环境法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是及其重要的。对此,联合国《21世纪议程》以及《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等重要文件都明确加以肯认。
  二、环境立法体系初成,制度安排缺陷多多
  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立法中,没有哪个部门的立法可以与环境立法(包括自然资源立法,下同)的速率之快、数量之多相媲美。自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实施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在内的20余部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总数约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1/10。可以说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由于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发展时间较短,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法的体系不完善、法的制度不健全、法的可操作性差,不能完全适应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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