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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的司法论争及其启示——以审理姚荣泽案件为个案

  通过这场司法论争,可以看出辛亥革命的成功只是在政治框架上摧毁了清政府的统治,打破了传统的政治权力结构。但是新的政治秩序并不是建立一种稳定而既成的社会秩序之上,也就是说新秩序的构建既不可能是在一片空白的社会基础上新建,也不可能完全遵照一种外来的模式来创建。对传统的依赖和就靠理应是一种必然选择,尤其是对于民国初建时的政治秩序而言。按照这样的理路,在传统的法律秩序被废除以后,构建中华民国新型的法律秩序,既要有理论上的标榜,又要有现实中的思量,这可以说是民国初年法律秩序构建过程中的辩证统一规律的具体表现。在这一争论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是政治革命与法律变革的关系。在这场“秀才与兵”的争论中,一方是手握重兵的军事实力派人物,一方是心系西方法治理念的代表者。在当时历史语境中,这场争论的胜负似乎已经注定。作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其西方化的知识背景和政治经历,尤其是民国新建后的政治标榜,使得他在法理上是支持伍廷芳的,坚决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的政策,用法治代替人治,坚决要求新生民国的官吏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所以,在审理姚荣泽案件一开始,他盛赞伍廷芳设立的临时裁判所,对姚荣泽实行公开审判的做法,力图“把革命党人的义愤纳入法制的轨道”,(注:前引丁贤俊《孙中山与民元司法问题论争》一文。)以符合自己所主张的“首重法律”的政治信念。但是,在实际的政治斗争中,他又必须要保护当时对民国安危至关重要的沪军都督及其所代表的民军实力派人物,同时他还要顺应社会大众传统的“泄愤方式”和革命群众朴素的政治倾向,所以即便是在伍、陈争论最为激烈的时候,也没有看到孙中山对坚持法理的伍廷芳一些支持。这只能是助长了陈其美以及与陈其美有相类似情形的革命党人的有违法律之举的畅行。显然,孙中山这种隐晦不提的做法自然有他的一番道理,毕竟民国的创建大业才刚刚启动,政体制度尚未完成。在美好的法治思想和现实的政治需求之间,作为近代杰出政治家孙中山当然不能脱离其所凭籍革命力量和政治势力。因此在争论的关键时刻和姚荣泽被赦免时所引发的社会震动,都未能改变孙中山的政治取向,这实际上也就决定了民国初年法治构想的模糊和建立法律秩序的艰难。
  其次是法律变革的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对于饱受西方民主思想和法制理论熏陶的伍廷芳而言,民元司法论争大体上有一种“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尴尬与无奈。因为,在伍廷芳的政治理想和法治观念中,他所提出的诸种主张既符合西方现代的民主法制原则,也顺应了民国初建以后革命党人对于新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而正是这些理所当然之举,他却要与一位在他看来毫无现代法律素养的武人进行着毫无意义的争论,这其中的不肖之情常溢于言表。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深深专注于西方代议民主制之下的法治思想的伍廷芳,把在清末修律中所无法施展的法治理想国的创建大业,一厢情愿地赋予到民国身上,而没有对当时的社会结构、政治权威和价值观念给予一定的思量,其结果不可避免地走进了片面追求法治的形式而忽视其内在实质的误区。从严格按照文明国办法组织模范法庭、实行对当时中国社会来说还是完全陌生的陪审制度、和在深受领事裁判权之苦的社会环境下允许外国律师的出庭辩护,到案件审理后对陪审团的具体审理意见的以不再担任司法职务为由而拒绝表态等,(注:在案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完毕以后,对于法庭提出的“报请大总统恩准免死,并科以罚款”的处理意见,承审官陈贻范、丁榕均表示同意,但由于七人的陪审团中有三人反对,另外四人向伍廷芳询问意见,此时伍廷芳已经被解除司法总长职务,便以自己已经不再担任司法职务为由故,没有作明确的表态,以体现自己对司法的尊重。)以此来表明自己对于司法独立的坚定信念和对司法审判的充分尊重。但是,对于西方化的法制形式和司法程序的刻意追求,也就意味着对当时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内在需要的安全背离,出现了所谓的形式与内容的剥离,其结果只能是,虽然在形式上取得了进步,但实质上却大大地退步了。正因为此,姚荣泽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没有唤起社会民众对于现代法治思想的追求,反倒成了社会大众攻击民主政治和法制原则的口实。
  再次,司法之争与司法之外的争论。伍、陈之间原本是有一定革命友情的,在姚荣泽案件一开始的时候,双方可能都没有意识到争论会出现的后来的那种结局,而且还从司法问题逐渐旁及司法之外的问题,并随之将论争公开化、扩大化,并引发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在陈其美看来,作为革命党人和沪军都督,对于杀害革命志士的行为绝没有置之不理的理由,这是一种职责。在伍廷芳看来,作为宣扬“首重法律”的中华民国首任司法总长,对于行政权公然干涉司法权和妨碍司法独立的行为也绝没有听之任之的道理,这更是一种职责。所以,在双方争论的初期,其论争的基点都还是出于维护自己的职责的需要,或者说是一种权力分配之中的争执。到了论争的后期,随着双方对各自权限重视,双方的观点和言辞的日益激烈,并最终将司法之争引向了非司法的领域,而司法之外的争论又更加激化了双方观点的对立与不可协调性。例如,对于陈其美指责司法部效率低下、司法建设缓慢、司法部形同虚设等,伍廷芳则抱怨“此百日中,廷曾有一刻之间从事于编纂否?即此百日中究能将法律编订妥协、审判方法颁布实行否?即使编订如此,此案所定审判方法,执事逐以为不然,又何能实行乎?”另一方面,对于杀害民军、破坏革命的姚荣泽被免死,革命党人可谓是气愤难平。但又无可奈何于大总统,只能转而批评伍廷芳以发泄心中的不满。指责伍廷芳在姚荣泽免死一事中,是“一手掩之”,并以问罪的口吻提出“姚荣泽可杀,以可杀者而纵之不杀,其罪可作何等议?”这样无论伍廷芳如何辩解,但是革命党人始终没有放弃对他的攻击。退一步说,即便是孙中山能够命令陈其美服从于伍廷芳合乎文明国法制的做法来进行审判,但他却不能逐一制止其他革命党人和革命群众对伍廷芳的抨击。所以,在坚持共同的革命方向的同时,伍廷芳这个清末司法改革中的先驱人物、协力勾画中国法制近代化蓝图的设计大师、把“躯壳可弃,国法不违”视为立业原则的法学前辈,与真正的革命党人产生了“制度性的鸿沟”。(注:在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以后,许多人认为伍廷芳应该就任外交总长,而不是司法总长。为此,孙中山专门解释说:“本政府派伍博士为法部总长并非失察。伍君外交见重于外人,惟吾华人以伍君法律胜于外交。……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本政府派伍博士为法部总长,职是故也。”应该说,民国政府对伍廷芳的企盼是真诚的、迫切的。对于伍廷芳而言,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宏图无疑符合了他的政治追求和法治理想。但是,由于法制观念上的差异,使得他与革命党人走上了相同道路的不同方向。(参见丁贤俊《论孙中山与伍廷芳》)应当看到,论争并没有抹杀伍廷芳的革命意志,反而更加坚定了他实现法治国的追求。此后,反对袁世凯的洪宪帝制、反对段祺瑞的再造共和、为护法而参加广州军政府等都是伍廷芳一心为法的真实写照。后人对他的敬仰之情也正是体现在这里:“护法救国伟绩功深,道德学问中外同饮”。(参见《伍秩庸公牍》一书的封面题语)。)这不仅仅是伍廷芳或者民国法制建设事业的不幸,同时也正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最大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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