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中也可以看出,伍廷芳在字里行间所要表达的坚定的要“按照文明国办法”的做法,并对陈其美的保守和不符合法制国家的主张,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显示了伍廷芳为了维护民国法制而义不容辞的正义之气。在信的结尾,伍廷芳特意强调“语多质直,尚希鉴原”。但信中所代表的意见是完全相左的,这也表明双方观念的对立,双方的论争已经从一般案件的审理方式上升到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司法独立的高度上来。
(三)论争的升级:案件之外的辩论
在双方争论刚开始时,其论争的话题还是就事论事地围绕案件本身来进行。但随着双方争论的不断升级,争论的语气日见激烈,争论的话题也逐渐偏离了案件本身。对于伍廷芳上述措辞严厉的长篇回信,陈其美同样也是不甘示弱。他在3月21日的来电中,(注:《伍秩庸公牍》,卷下,第74—77页。)对伍廷芳提出的“收回领事裁判权,必先将法律,及审判方法,实地改良”说法进行讥讽。认为“民国成立后,贵部(指司法部——引者注)建设,已及百日,法律亟应编订,即审判方法,亦当实行改良,天下事要在人为,苟能实力进行,何患不有善果。尚仅规模一时,以博虚誉,其结果如何,要难预断。至聘用外国律师,即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希望,是岂外国律师,可为改良之资料耶。抑或有外国律师到庭,方足以示文明规范耶。以阁下之学识从事改良,当能游刃有余,似毋庸斤斤计较于此,以为他日收回领事裁判权”。针对伍廷芳提出的通过外国律师出庭,可以帮助“吾辈律师习练口才、研求真理”,陈其美认为“姚荣泽案情重大,非律师试验之场”,且“今日律师,毫无经验”。如果出庭与外国律师辩护,不能与外国律师旗鼓相当,也不能昭示民国的文明气象。
对于矢志于民国法制建设、一直为构建法治理想而奋斗的伍廷芳而言,大有一种“士可杀不可辱”的感觉。于是,在接到这封信的第二天,即3月22日,就发出了“五复沪军都督书(注:《伍秩庸公牍》,卷下,第77—79页。)。从三权分立、审判独立、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西方法制原则出发,对陈其美干涉司法的举措表示了自己的愤懑与无奈之情。同时,也是对自己近百日来以七十之年置身于民国法制创建和维护司法公正而举步为艰的一种情感发泄。
姚荣泽一案,究竟聘用律师与否,及有无外国人证,皆在未知之数。前此往返辩论,皆欲伸明公理而未当尝有一毫畸轻畸重之见参与其中。外国法家有言曰:未经裁判所判决,指为有罪之人,皆不得谓之有罪。且各国刑法对于有罪者之刑罚,皆含有感化主义而绝无报复私义。尚至不得已之时执行刑罚,裁判官必示以矜怜之意,而决不以刑人为大快。盖好生之德、人有同情,无古今中外,一也。此案未解沪以前,执事通电力争,必须索解来沪审讯。查阅原电,含有原告性质,语意之间似坐实姚荣泽为有罪。天下岂有先坐实彼造之人为有罪,而对于此造不生危险之理。执三权分立之说,凡关裁判之事,本不敢烦执事过虑。日前承认执事派人审讯、派人陪审,原系通融办法。尚必事事干涉,司法一部不几同虚设耶。……廷前书只谓如聘用外国律师,拟准其聘用,而未尝言采用外国法律及语言也。虽前书谓裁判官,必须通达欧美言文,且熟悉欧美裁判制度,方足以资应付。此不过虑其于辩论之际,关于法律名词有须引用原文、再加译述者,裁判官必须晓然明白,方能折驳一切,而不能以此相诟病也。总之,此案外国律师之聘用与否,随当事人之意思,如有外国律师受当事人之聘请到庭辩护,无庸坚拒。……廷只知公平执法,不时其他。……来书谓敝部建设已及百日,法律亟应编订,即审判方法,亦应实行等语,此诚廷之过。但此百日中,廷曾有一刻之间从事于编纂否?即此百日中究能将法律编订妥协、审判方法颁布实行否?即使编订如此,此案所定审判方法,执事逐以为不然,又何能实行乎?
但是,陈其美似乎并没有理解这位曾经是革命战友的法学老前辈的苦衷。继续坚持自己是主张,并为审理此案进一步进行辩护。在3月23日的回电中,(注:《伍秩庸公牍》,卷下,第79—80页。)陈其美认为:“以地位论,贵部乃张力司法行政之机关,于审判案件,似亦未便干涉。惟现在民国初建,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成立。一切事宜,只得通融办理,至有临时裁判所之组织。敝处与尊处会同派人审讯、派人陪审,均所以被其不足。且此案,迹仅反抗民军,有关军法,与寻常刑事案件不同。敝处军阀,既设专司以此办理此案,似亦在权限之内。况原告一方面以留沪故,本在敝处诉冤,美素抱积极主义,未得谓之干涉高明”。其言外之意,仍然是坚持对案件的对等审判权。因此,在信的结尾,陈其美提出,鉴于司法行政部派出的陪审员人数较多,沪军都督府方面也必须派出相应的陪审员人数。
争论到这个份上,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论,似乎已经不那么重要,双方关注和争论的重点已经转移到案件之外。显然,案件之外的法制问题,并不是双方能够经过一番理论争执就可以解决的。所以,争论的最后,最终在孙中山的直接干预下,案件按照双方“融通”办法进行了审理。于是,“中华民国第一案”在3月23日、30日、31日公开开庭审理。(注:《伍秩庸公牍》,卷下,第80—81页。“温宗尧代呈袁总统文”(4月21日)。该文简单叙述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对罪犯的处理结果,以及伍廷芳对案件最后处理的态度。此时伍廷芳已经被解除司法总长职务,不能再发印电,所以只能由时任上海通商交涉使的温代为呈述。)陈贻范任临时裁判所所长,丁榕、蔡寅为承审官。姚荣泽的律师所主张的因“受绅团逼迫而杀害周实丹、阮式”的证据不足,经承审员丁榕发问,陪审团依据事实推求,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死刑。自3月31日起,在三个星期内执行。判决后,法庭给姚荣泽五分钟做最后陈述。姚荣泽一再强调自己是在受绅团的逼迫情况下而杀人,并非出自本意,请求减刑。陪审团“体察本案发生在光复未定,秩序扰乱之际,与平静之时不同”的情况,拟决定“如果大总统恩准免死,当科以五千元罚款”结案。此时,袁世凯正沉浸在当上大总统后的喜悦之中,其旧官僚的政治立场和“新政当仁”施政原则,很快便恩准免除姚荣泽死刑,做了一回实实在在的“好人”。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于伍廷芳而言是带有极大的悲剧性的结果。而对于陈其美而言,则更是一个无法容忍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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