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伍、陈司法论争的起因在于如何审判姚荣泽的问题上。姚荣泽是前清江苏省山阳县县令。周实、阮式二人,为江苏淮安人,“皆系南社之员、同盟会友,奔走革命事业者多年”。他们在学界的推举下,于1911年农历9月24日宣布淮安脱离清朝而独立,以响应武昌起义。9月27日,二人被光复后任县司法长的姚荣泽令县团练杀害。1912年初,根据周实、阮式家属的告发,沪军都督陈其美以“旧官僚残杀革命志士的严重事件”向孙中山电请把姚荣泽押解来上海按照军法进行审讯。孙中山于1912年2月9日、10日连续三次发电告知有关部门,(注:孙中山:《令庄蕴宽将周、阮冤案移交沪军都督办理文》(1912年2月9日)、《令张察将姚荣泽及全案卷宗解送沪督讯办文》(1912年2月10日)和《令陈其美秉公讯办周阮被杀案文》(1912年2月10日),均见《孙中山全集》第二卷。)尽快把姚荣泽绳之于法,以顺应革命形势的需要。在革命事业如火如荼地展开的时候,破坏革命、残杀革命志士是一件必须要重惩的案件。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专司司法审判的临时政府司法部和伍廷芳,还是沪军都督府和陈其美,以及社会大众都不会对此有什么疑问。但是,如何实现惩罚姚荣泽的目的,双方则是意见相左,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二
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与“破坏革命事业”联系在一起,就开始变得极为复杂。所以,姚荣泽案件甫一揭发,就陷入了矛盾之中。先是案件的管辖问题。通州分府和通州总司令张察不同意将姚荣泽解押来沪,江苏都督程德全持有孙中山的总统令,声称将“秉公核办”,不会将姚荣泽解押来沪。其次是如何对姚荣泽进行处理。在案件转交由沪军都督审理以后,旅沪淮安绅士六十多人以“息事宁人、勉徇众以起见,以持平评论,作双方之调停”为原则,致信司法总长,建议对姚荣泽科以罚款,为周实、阮式两人建祠出书。(注:参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6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伍先生(秩庸)公牍》(附:伍廷芳自编《伍廷芳》,以下简称《伍秩庸公牍》)卷上,第54—55页,“旅沪淮安绅士来禀”。本文在引用时,还参考了丁贤俊、喻作风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一书。)受害人周实、阮式的家属也致信伍廷芳,以“证人在沪多日,谋生艰难,一旦回里,实难召集”为借口,考虑到旅沪绅士的从中调停,同意“自愿和平了结”(注:《伍秩庸公牍》,卷上,第53—54页。“周鸿翥、阮保麒、阮玉麒、阮锦麒来呈”)。既然如此,案件应该很容易解决。但问题远没有想象的那样向前发展。在“破坏民国革命”的大环境下,案件的解决完全超出了人们对于一个普通案件的关注。
(一)论争的缘起:法庭组织和审判方式
单单从革命性的角度来说,陈其美及其所代表的革命党人所坚持的立场,无疑是正义的象征。因此,对于姚荣泽案件的双方要求和解的愿望,革命党人当然是不会允许的。即使是出于“杀鸡敬猴”的革命需要,也不会放过姚荣泽之流的“民贼汉奸”。所以陈其美于2月4日(旧历)致电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坚决要求将姚荣泽严厉惩罚。(注:《伍秩庸公牍》,卷上,第50—52页。)认为“民国方新,岂容此民贼汉奸,戴反正之假面具,以报其私仇,杀我同志。其美不能不为同仁昭雪。粉身碎骨,有所不辞”。并且声称“其美如诬姚贼,甘愿伏法”,对通州分府没有将姚荣泽解押来沪、“大总统及法部保护人道,尊重人权”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参加革命的目的就是要铲除人间的不平,“当知我辈之所以革命者,无非平其不平”。
以陈其美当时的地位,尤其是对于民国革命的重要性来看,案件最终按照陈其美的意见而移交给沪军都督府,也的确是在所难免。但问题的关键显然不是案件由谁来审判的问题,相反则是一个按照什么程序来审判的问题。实际上,在案件移交沪军都督府审理以后,时任司法总长伍廷芳于很快就于2月18日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陈其美来电以及审理姚荣泽案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对审理姚荣泽的具体程序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即由谁来组织法庭和按照什么程序来审理,由此揭开了双方争论的序幕:
呈南京孙总统文:前准沪都督陈豪,电请将山阳县令姚荣泽提解来沪审讯。兹据解到,亟应迅速审结,以分曲直。廷以为,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用文明办法。况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拟由廷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失出失入之弊。如以为可行,请即电复照办。(注:《伍秩庸公牍》,卷上,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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