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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的司法论争及其启示——以审理姚荣泽案件为个案

  其次,围绕民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于法治追求的坚定信念和不同态度。在“中国之当为法治国,已为全国上下所共认”的情况下,制定颁布一部好的宪法似乎成了巩固中华民国政体、使国家摆脱贫弱走向强盛的唯一途径。正如当时《申报》的一篇评论所说“有良宪法而后有良政治,而后可以巩固国家之丕基”(注:《杂评一:宪法研究问题》,《申报》1913年2月1日。转引自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在这一形势下,革命派和北洋派的权力谈判也在紧张地进行着。虽然谈判双方争论较大,但对于权力的分配和安排,至少在盐式上在民国的根本法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日后历届的执政者都没有公然违背共和与法制这一民国两面大旗的一个理论基点。
  第三,建立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与现实社会政治环境的冲突与矛盾。建立公正独立的司法是民国法治国思想的必然内涵,也是民国实现依法治国理想的内在要求。既然新生的中华民国是按照资产阶级法治模式来进行法制建设,那么就司法体制而言,司法独立毫无疑问是权力分立的题中之意,同时也是民国的根本法所要强调的内容。这一点,正是《临时约法》对于与司法独立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原因。但是,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与观念的接受一样,制度的建构也不是通过一纸宣言或者一些法律条文就可以完成。要而言之,建立一个充分发挥功能而且能够独立运作的司法制度,需要许多内外结合的条件和机制。诸如:各种实体与程序法律规定的完备、各级法院的普遍设立、足够的法律专业人才、人民对于司法机关的认同程度和信任度等等。很显然,这些条件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下是难以具备的。所以,这其中就出现了一对矛盾:一方面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的必然,是宪法精神的体现,是文明国家之需要。另一方面政治环境的不确定、不稳定,国民整体素质的差异,传统习俗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以及国家财政的空虚等现实性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独立这一制度的肩头,还背负有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重担。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理性与实用之间所体现问题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就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一感受从民国初年围绕如何审理姚荣泽的问题上,清楚地表现出来。
  发生在伍廷芳和陈其美之间的司法论争固然有其所身处的时代以及历史位置密切相关,但是造成他们之间的论争最根本的因素与其说是他们各自所处在的职位,不如说是他们各自的生活背景以及这种背景所决定的各自思想根源和行为方式。伍、陈两人生活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环境中,各自的人生经历和生活阅历也是迥然有异,而且两人的年龄相差近四十岁,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两代人。但是在推翻专制、建立民国的过程中,他们两人又成为革命同志,始终站在同一条战壕为民国建设出力。虽然愿望相同,但实现愿望的手段却不相同。另一方面虽然伍廷芳与陈其美的争论成为民国初年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但并不能说明伍、陈之间没有任何的交情。他们之间既有朋友之谊,又有革命之志。实际上,上海光复时,当时沪军都督府成立后,陈任都督,伍任外交总长。伍、陈联手并充分发挥上海的地理优势,使得上海成为民国革命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尤其在武昌战事失利以后,上海方面的态度成为左右民国形势的决定性因素。伍、陈间的交情严格意义上是出于相同的政治目的和革命的需要。其中就包含了陈其美的军事实力和在上海的固有地位,以及伍廷芳在外交方面的影响。(注:上海光复后,杭州、苏州、镇江也次第宣布独立,但南京仍然被张勋所盘踞。陈其美以沪军都督的身份,联合苏、浙、镇各军的首领共同组成联军会攻南京。1911年12月2日南京克复,并被临时政府定为国都。可以说,以当时陈其美军事势力,绝对是民军方面在江南地区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这正是孙中山在伍、陈争论最为激烈的情况下左右为难的根源之一。伍廷芳以他独有的在外交方面的经验和影响,成为协调列强与国内实力派之间、袁世凯的北军与南方光复各省的民军之间最佳人选。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因孙中山将伍廷芳任命为司法总长一事,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对,为此孙中山还专门作了解释。正是基于两人上述的影响,伍、陈之间的论争格外受到社会的关注。)就此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它们之争论的实质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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