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元年的司法论争及其启示——以审理姚荣泽案件为个案
韩秀桃
【全文】
辛亥革命在推翻了清政府的腐朽统治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以一个全新的政治姿态走上中国政治舞台。倡言民主共和已经成为当时社会一个主流话语,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似乎成为拯救中国于水火之中的必由之路。所以,孙中山提出的中华民国建立以后“首重法律”政治建国方针正是顺应了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新生的民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重新整合晚清统治者留下来的破败的社会局面,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社会秩序构建。这既牵涉到革命党人对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民国建设框架的尊重,又关系到能否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现实需要。民国元年围绕审判姚荣泽一案所发生司法论争及其社会影响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特定时代背景下建立近代型的司法体制和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的艰难与无奈。(注:关于民国元年伍廷芳、陈其美围绕审理姚荣泽案件所展开的司法论争,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多有阐述。除了众多的法律史教科书中叙述以外,较为全面的叙述有:华友根、倪正茂《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2年版,第342—343页);丁贤俊《孙中山与民元法制问题论争》(《法学研究》1986年第六期)和《论孙中山与伍廷芳》(《孙中山和他的时代—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孙中山研究学会编,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034—2061页);欧阳正《民国初年的法制改革与司法独立理念的实践》(“20世纪中国法制回顾与前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0年4月);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四期,第230—260页)等。但上述阐述大都未能详及两个问题,一是对整个论争过程的详细叙述,尤其是对代表法理派的伍廷芳的观点全面叙述;一是对双方论争所反映的问题的实质给予充分的认识和理解。本文在全面叙述伍廷芳、陈其美关于姚案论争的基础上,以民国元年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为线索,为求解读双方论争的实质及其对近代中国司法独立改革的标本意义。)本文在分析民国元年时代背景的基础上,详述伍廷芳、陈其美司法论争的过程和主题,以探讨其对近代司法改革的历史启示。
一
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就在其开创性,即中国社会自此以后按照一条完全不同于清末君主立宪派或者共和立宪派政治主张的发展之路。具体而言,这种开创性表现在将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转变成为改造传统中国社会的现实制度。在民国建立以后,对于当时受过西方政治学说和法律思想洗礼的革命党人来说,按照西方最先进的政体模式来进行民国的的国家建设是理所当然之举。西方政体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分立,强调要通过制定
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国家的政治统治。于是,实行三权分立和废除人治、推行法治的建国思想在民国初建者们的知识视野中也是必然的选择。以至于在民国元年的设政、施政的过程中,对于法律建设的重视成为新生的民国的头等大事。不仅革命党人对于民国初建后的法制十分重视,在民初的社会思潮中,对于法治的期望和对专制的厌弃,成为当时社会的一个主要思想趋势。(注:关于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的详细论述,前引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倡言“依法治国”成为一种时尚,并将此视为巩固中华民国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保障。
首先,民国元年对法治的追求体现在民国初建者们对于法制的极端重视和格外关注。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以后,首先就表明中华民国是依法立国、依法治国,“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注:孙中山:《在南京答大陆报记者问》(1912年1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页。)。这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建设新国家过程中,所坚持的一个基本方向:即制定
宪法,实行三权分立,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因此,立法建制就成了民国初建的当务之急。而要进行立法建制就是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法治模式,并不自觉地按照卢梭所提出的“有法律者为共和,无法律者为专制”的关于民主与共和的分界点,大力进行民国法制的创建工作。正是在这一建国思想的指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尽管只存在了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但是却创建了一系列的旨在禁止刑讯体罚、保护人民权利、改革社会习俗、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的法律法令,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等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和法律价值观。这对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和法治原则,推动整个社会反对封建专制和解放人民群众思想方面,都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