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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4.经济法的责任制度
  
  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依然是本年度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有学者指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精髓在于“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在不同程度上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方式,而且将责任制度前置于主体制度,增强经济责任制。(注:参见史际春、姚海放:《再识“责任”与经济法》,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其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注:参见颜运秋:《论经济法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与具体形态》,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其所属部门法的独立性。(注:参见翟继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经济法责任呈现特殊的复合形态,一方面有创新因素,另一方面又必须借助传统形式。(注:参见郭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探讨》,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有学者将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经济法上的特别民事责任、特别行政责任、特别刑事责任和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注:参见朱晔、邓兵:《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刍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主张以“奖励”和“惩罚”并举,重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注:参见王兴运:《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局限性》,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5.经济法的基础、理念、原则、功能和目标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确立与发展的基础在于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耦合、社会公共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和国家对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换,我国经济法凝聚了“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三位一体的人文理念。(注:参见徐孟洲:《论中国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和人文理念》,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经济基础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政治基础的核心是契约自由与秩序调控。(注:参见邱本:《再论经济法的基础》,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科学发展观,有学者指出我国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弘扬普及平衡协调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以《决定》为指引完善经济法制度。(注:参见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有学者则从可持续发展观角度,审视经济法理念的重构。(注:参见王刚:《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重构》,载《政法论从》2004年第3期。)有学者认为,建立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机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国家的民主商议立法机制下制定经济法。(注:参见冯果、万江:《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观诠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任务定位于通过预警机制和应急制度体系防范和治理因市场运作自身造成影响而产生的经济安全问题。(注:参见戴凤歧:《经济安全与经济法》,载《法学》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将经济法的功能概括为规范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注:参见刘永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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