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侵权的特点
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相比较而言,虽然同属侵权范畴,其在基本原理、行为要件等方面有较多相同之处,但毕竟它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侵权,行政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行政侵权的主体有特殊的要求。构成行政侵权,侵权人(即侵权主体)必须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而民事侵权在主体上则无此要求,任何人均可构成民事侵权主体。第二,性质不同。在
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行政侵权纠纷由
民法通则调整,行政侵权赔偿属民事范畴,按照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规则,其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在
国家赔偿法颁布后,特别是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侵权则由
国家赔偿法和
行政诉讼法来调整。虽然在理论上大多数人认为
国家赔偿法属于公法范畴,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的私法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赔偿法就有公法兼私法的性质,其所调整的行政侵权纠纷也就不再是单纯的公法或私法上的纠纷了。第三,法律适用不同。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较为广泛,它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地方法规,各种司法解释也都可以适用。必要时,还可适用公平及合理原则灵活处理民事纠纷。而行政侵权纠纷则不然,它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来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
二、行政侵权的法律后果
既然行政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且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专门条款规定,那么,在发生行政侵权时,行政机关就应当依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根据《
民法通则》第
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共有10种方式,即:(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上述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支付违约金形式属于典型的合同责任外,其他各种形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行政侵权责任。这是
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颁布于1989年。1995年,我国又颁布了一部法律——《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也对行政侵权的责任作了规定,在该法律中,行政侵权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从该法与
民法通则对行政侵权责任的规定相比较来看,其在赔偿数额上要远远低于
民法通则的规定,且在赔偿的范围上也要远远窄于
民法通则的规定,那么,该法与
民法通则是何种关系呢?这不仅关系到法院审理行政侵权案件时在实体上的适用法律问题,也关系到法院在审理时适用何种程序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