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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海外投资法制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二)建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监管制度
  韩国的海外投资监管权是由韩国银行统一行使的。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设立统一的由商务部主管的海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由其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统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从宏观上依法协调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在管理时,该机构应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调控产业布局和投资结构,不可介入企业的微观经营。在审批体制上,除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能源投资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外,其余所有海外投资项目均应由该海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审批。该机构应确立具体的量化审批标准,如可以拟订企业综合评价表,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衡量企业所得分数,规定超过一定分数的企业才可以投资某一项目;对大宗海外投资项目应限定一些必要条件。这样既可以防止审批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又可以规避投资风险和和优化投资结构。
  (三)建立海投资保险制度和海外投资基金制度
  借鉴韩国做法,我国也应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海外投资基金制度。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可以包括经济方面的保险和政治方面的保险,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可能遭受的国有化、征收、限制外汇兑换、限制进口等风险提供保险。为了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我国可以仿照韩国《对外经济合作基金法》确立的对外经济合作基金制度,建立海外投资基金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或收益凭证来筹集资金,投资者按照基金章程支付股息、红利。海外投资基金制度不仅可以拓宽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融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同时还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但是法律促进政策的扶持也应该有所限度。大型海外投资企业在治理结构方面的脆弱性也不容忽视,如韩国的“财阀”多是依靠政府的扶植成长起来的,在外部冲击之下,经营问题凸现,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压力,而且,依靠高负债率在海外过度扩张,海外投资风险也可能导致国家风险。因此,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海外投资基金制度时应注意不能使海外投资对国内相关制度的过分倚赖,以免重蹈韩国覆辙。
  (四)逐步放松外汇管制
  截止2005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6591亿美元,仅次于日本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目前完全有实力通过放松外汇管制鼓励企业海外投资。借鉴韩国经验,我国应在促进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资本项目的管制,实现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管制的放松或取消是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的必备条件。目前我国银行仍未脱离计划经济模式,金融市场规模偏小,金融传导机制不健全。我们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市场法制体系,有步骤地放开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使企业海外投资有足够的、完备的金融支持。例如可以先取消外汇汇回保证金制度,扩大海外企业外汇留成等,逐步放宽对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必须指出的时我国目前放松外汇管制不等于放弃管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实行投资自由化必须具备两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二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这两个条件还都不十分成熟,盲目地放开外汇管制是不可取的。韩国曾在放松外汇管制的过程中,采用只对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严格审批的办法,其结果是企业为了避开法律对大型项目的监管,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把一个大型项目分成若干小项目来执行。结果在韩国金融监管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短期资本大量抽逃,最终引发货币和金融市场急剧振荡。韩国在这方面的教训值得我国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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