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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海外投资法制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大韩贸易振兴公社创建于1962年,是通过海外市场调研、开拓、促进海内外进出口,振兴韩国贸易的政府机构。为了更利于韩国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投资,1995年大韩贸易振兴公社更名为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简称KOTRA)。KOTRA是一个非盈利性的政府组织,是韩国对外贸易投资的促进机构。其宗旨是促进韩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与投资合作。40余年来,KOTRA通过开展贸易信息传递,市场调研服务和商务联系等多种贸易促进活动,为韩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由于长期的经历和专业技能,KOTRA已完全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为与韩国通商的所有参与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大韩贸易投资中心(KISC)成立于1998年6月1日,是隶属于KOTRA的国家指定的唯一投资振兴组织,韩国政府授予其制订磋商解决包括投资计划等各方面为海外投资者的一条龙服务方案。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的几年内,韩国政府积极界入韩国前五大跨国公司(现代、三星、LG、大宇、鲜京)的重整及合并。近年来,大宇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数量大幅缩减,以致于大宇集团几乎宣告解体;韩国前四大财团平均负债率由469%迅速降至150%。[6] 人们完全相信这是国家恢复昌盛和经济继续增长的唯一道路,KOTRA成为实施这一策略的重要角色。为了更有效地落实其使命,KOTRA建立了一个外延至世界范围的韩国海外投资贸易工作网,至2002年1月已在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98个韩国贸易馆(KTC)。1999年韩国经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率先全面复苏,这同韩国政府一直激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从而造就了一批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的跨国公司不无关系。正如国外有学者分析的那样,韩国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经营体系为韩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外部支撑。[7]
  二、韩国海外投资法制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企业海外投资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存在诸多法律障碍。[8] 结合韩国海外投资法制建设经验教训,中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制。
  (一)制定《海外投资促进法》
  韩国在推行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政策不久就制定了几部海外投资促进法,作为鼓励、保护和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基本法。我国也应制定一部专门促进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促进法》,明确规定政府对海外投资的管理权限以及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表明政府对海外投资应采取的促进措施。韩国法律逐步弱化对海外投资的管制,这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投资自由化的目标。海外投资管制和企业利益取向之间是一对矛盾。在市场开放程度较大的国家,企业海外活动的范围和方式越广泛,放松海外投资管制的需求就越迫切。如果法律不能及时调整海外投资的管理政策,控制资本流动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因为企业可以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来规避管制,这种情况在韩国也存在,企业实际海外投资额往往大于经过政府批准的投资额。韩国经验表明,在市场相对开放的条件下,法律用加强管制的办法来防止资本的外逃,效果往往并不明显。而且过于严格的管制,会使企业的投资行为发生扭曲。法律在海外投资管理中的宏观导向,可能与市场导向不一致。如果法律缺乏灵活性,一方面,可能使本国企业潜在的所有权优势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另一方面,政府过多地干预,甚至会使企业忽视市场风险,最终造成资产损失。正如哈耶克的分析:“法律肯定不是为了实现某一已知目的而创制出来的,而毋宁是因为它能够使哪些依据它行事的人更为有效地追求他们各自的目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9] 因此,中国海外投资法在立法取向上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和利益,逐步弱化和取消对海外投资的管制,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税收和金融等多方面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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