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松外汇管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由于当时韩国国际收支状况不佳,对外债务较大,韩国政府一直保持着广泛的资本控制制度。80年代中后期,韩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政府逐渐放松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简化了申请手续,加快了审批程序;1992年韩国又颁布了《海外直接投资制度改善方案》和《外汇管理规定修正案》等涉及海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支持企业的海外投资;1994年韩国实行了“限制目录单”制度,除少数政府规定的业务范围外,放开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控制。
韩国财政部颁发的《外汇管理规程》第十五章“海外投资”专门对韩国企业对外投资作了外汇管理的规定。按照韩国《外汇管理规程程》的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下列各项对外直接投资:(1)为开发进口韩国国内必须的原材料的投资;(2)为克服出口障碍的投资;(3)为确保渔场的投资;(4)为对国内产业结构而言对外竞争力已经减弱而在国外尚有竞争力的投资;(5)向对确保国民打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且有明显效益的项目的投资;(6)致力于海外尖端技术向国内引进的投资;(7)为经济协作参与投资对象国开发事业的投资。而下列性质的海外投资则被韩国政府禁止:(1)向对韩国对外关系起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的投资;(2)有损于国威的投资;(3)对有损于公德风尚项目的投资;(4)向对韩国经济起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的投资。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外汇管制进一步放松,规定只有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投资项目才需报批,30万美元以下的小项目只需获得外汇银行的认可,即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3] 但是这种做法也诱发许多韩国企业将大宗项目分割为小项目投资海外,逃避外汇监管,成为引发1997年金融危机的因素之一。
(二)完善海外投资审批与监督制度
韩国有关海外投资审批与监督由韩国银行负责。韩国银行下设“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由韩国银行及其他十三个政府部门的官员组成。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标准根据投资数额和相关因素被分为三种情况:(1)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并具备韩国银行总裁另行规定要点的海外投资,以及用本身利润的保留金进行的投资都以韩国银行总裁受理投资者的申报来代替批准;(2)投资超过200万美元的项目,韩国银行总裁在审批时,可委托主管部门长官(必要时包括驻投资对象国大使馆负责人)加以研讨;(3)海外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以及向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除事先政府已决定给予支持的项目,一般均应先经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审议而后由韩国银行总裁决定批准。对外投资者应向韩国银行总裁提交经营状况报告,该总裁应作必要的记录和分析,对经营不善者可以禁止其再投资。韩国财政部经常派员对韩国对外投资者进行实地调查,韩国驻韩国企业投资东道国的大使馆也有权对韩国对外投资者是否遵守韩国的有关审批程序以及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监督,该大使馆同时承担对东道国投资环境进行调查的职责。近10余年来,韩国对海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呈逐步放松趋势。尽管在1990~1991年韩国出现了国际收支困难,但并未因此终止放松对海外投资管制的进程,而且在1993~1997年的经济计划中,仍要求进一步放松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和鼓励韩国企业在国外组建合资企业。1994年,韩国对海外投资实行了“限制目录单”制度,除少数政府规定的业务范围外,其他行业的海外外直接投资全部放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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