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论证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1945— )的贡献无疑是独特的,其理论是任何想从事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人都无法绕开的高地。他于1978年出版的《法律论证理论》,系其进入学界的成名之作,也是其后来有关基本权利、法与道德之关系、规范理论和正义论研究的奠基性作品。有关法律论证思想的主题,阿列克西于1999年撰写的一篇文章《我的法哲学:理性的制度化》中曾做过这样的概括:“制定和实效构成了法的现实的或制度化的维度,而正确性则构成其理想的或可论辩性的维度。我的主张是:一个适当的法概念只能导源于这两个维度的关系。这个关系只能在法律制度的包容性理论中获得。民主宪政国家之论辩理论将提供这样一种理论。我试图从4个步骤来发展这个理论。第一步研究确定整个理论的基础、即正确性要求问题。它将揭示这个要求必然与法相关联。……第二步研究作为实践正确性理论的论辩理论。这将不仅揭示论辩理性的的可能性,而且也将揭示其局限性。后者将引导我们进入第三步:法的必要性。法的必要性不意味着对论辩理性的解除。这一点必须在第四步加以解释,其在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上讨论现实的或制度化的法与理想的或可论辩的法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一设想,阿列克西在《法律论证理论》这本书中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提供某种理性的(可靠的、可普遍化的或可以普遍接受的)基础,试图在其设定的限度内于普遍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证领域走出“明希豪森困境”。在阿列克西看来,法律论证总是与一定的证立程序相关联,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他把自己的论证(论辩)理论称为一种“实践正确性的程序理论”(a procedural theory of practical correctness) 。阿列克西的这个“实践正确性的程序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它在讨论道德分析哲学中的实践论辩、哈贝马斯(J.Habermas)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Erlangene Schule)的实践商谈理论以及沙伊姆•佩雷尔曼(Ch.Perelmann)的论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理性实践论辩的一般(普遍)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由5组总计22个明确表达的规则和6个论证形式的图表构成。其中包括5个“基本规则”、4个“理性规则”、4个“论证负担规则”、6个“证立规则”和3个“过渡规则”。同时,该理论还提出了各种“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规则及形式构成的“法律论证理论”。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一经发表,不仅受到法学界的注目,而且也引起哲学界(包括伦理学界)的兴趣。该书出版以后的二十年间,不仅有十几个语种的译本,而且还有数不清的来自法学、哲学、语言学和论辩学杂志的转摘、介引和评论,多数评论者对阿列克西在法律论证理论上的贡献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有人称,阿列克西曾经而且至今仍然是当代法律论证理论理论的主导者 。
尽管法律论证理论也曾遭到法学和哲学界人士的某些批评和反驳,尽管这个理论本身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之类的实质哲学问题)方面还存在着应用的局限性和具体方案上的缺陷,但它代表着一种发展的方向,一种在实在法之实践问题上寻求多知识进路、多学科方法之研究论证的努力方向。在这个愈来愈“缺乏根据的时代”,法律论证理论的雄心和细密严谨的论证作风无疑为法学(尤其是抽象法学理论)的重振旗鼓带来了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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