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发展亦大体如此,但与具体的应用法学(民法教义学或
刑法教义学)所走的历史过程又有不同,主要反映在法学外的思想之影响方面。简括地说,抽象的法学理论在19世纪之前是由法学外的思考者们来推进发展的,依靠此种动力所推进的抽象法学以“自然法(哲)学”为其共有的专名,一开始就嵌入在法学外学者们的哲学、伦理学、神学或政治学的思想母体之中。无疑,法学外的思考者们一直垄断着对自然法(哲)学解释的权力,因而自然法学同时也成为哲学家、伦理学家、神学家或政治学家在学科的围墙之外“干预”法学知识领地的通道。专业法律家直到19世纪之后,才获得作为科学主义之余绪的近代实证主义思潮的支持,在抽象理论的层面进击“自然法学说”,创立“法律家的法哲学”,以取代有浓厚的本体论哲学底色的“自然法(哲)学”。以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和以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为代表的英国分析法学派属此种努力的两股有影响的力量。19世纪的法律家们有充分的智识胆略、冲动和能力,依托实在法的领地,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抗衡法学外的法学理论的话语霸权,按照物理学的知识范式,把法律当作一个物质的实体——实际的法律(actual law),用可以度量、权衡轻重和精确计算的方式来加以分析和研究,从而成就了法理学或法哲学之实证性格。专业法律家的法哲学一定程度上弥缝了法学的实践-技术知识与抽象理论知识之间的裂隙,缓解了法律教义学家(如以现行的实在法为其“工作前提”、试图建构现行法之概念体系和法制度之基本理论的民法学家、刑法学家)对抽象法学理论(主要是那些具有形而上学意味的法哲学或法理学)的敌视态度,同时它也使哲学家、伦理学家、神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逐渐削弱了其在一般知识领域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力和对专业法学的评判力。抽象法学理论从此变成了专业法律家和哲学家、伦理学家、神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等共享的知识领域,法学内的抽象法学理论与法学外的抽象法学理论之间存在着竞争与合作、自治与依赖、封闭与开放的紧张关系。这构成了19世纪以后的法哲学或法理学发展的知识图景。
其实,专业法律家的抽象法学理论也并非铁板一块。由于不能脱离每个时代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抽象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时代之制度实践所提出的问题,以抽象的思想方式去为这些问题寻求解答的方案。故此,抽象法学理论对制度实践的“注解”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又有不同的形态,反映出不同的利益-兴趣定向。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1)政策定向的法学理论。毫无疑问,在前法治化的时期,在依靠意识形态维护集权统治的时期,统治者的现行政策作为注释的权威文本受到那些寻求政治确信的学者们的亲睐是很自然的事情。于是,有些人以官方法律家自居,收敛起理论批判的锋芒,将全部的注意力和学术兴趣置于对官方现行政策及意图的说明和诠释,力图将政治与政策学术化、知识化。当然,这种政策定向的法学理论由于统治者政策的改变而随时可能丧失其解释力,其所遗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没有解释的问题或带有特定时代官方话语印记的空洞术语,人们很难在其中寻求真正有价值的学术贡献,反而可能发现其对抽象的法学理论所带来的“词的暴力”现象或造成法学之学术品格的损害。(2)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专业法律家(法学家)对立法(特别是法典的编纂)有一种基于本性的“乌托邦寄托”,他们将法律生活规制的全部愿望放在对完美无缺、包罗万象的法典之精心设计。法律家们认为,法律是一个内含多样性而又具有意义整体的有机体系,该体系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的“概念金字塔”(Begriffspyramide)。人类根据国家的“理性建筑学”(Architektonik der Vernuenftigkeit)标准来进行建构,就可以通过一定的质料将这个体系表达出来(成文法典体系)。有了这个通过成文法典之质料表达的体系,法官们只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来操作适用规则、概念,就可以得出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答案。因为在某些学者看来:“判决就是将法律概念作为(数学)因数进行计算的结果;自然,因数值愈确定,计算所得出的结论则必定愈可靠。……只有通过全面把握法律概念,真正的法律体系,即法律规定的内在相互依存性才可能产生。” 这就是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学派之“概念法学”的理想。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则讥之为“琢磨着把法学上升为一门法律数学的逻辑崇拜” 。(3)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20世纪开始以来,尤其是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产生以后,抽象的法学理论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司法,人们开始研究法官的工作、行为和裁判,试图通过更为细致的讨论,为法官适用法律寻找到保证统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论技术和哲学解释的根据。这样,抽象的法学理论就由立法定向转向司法定向。有人甚至提出要创建一门与立法学并列的“司法学”(Rechtssprechungswissenschaft),作为抽象法学理论的分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