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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1999-2002年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被处罚公司及个人    违规事实 处罚文号 处罚结果
  中国高科及总经理 在1997年中期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 证监罚字[1999]4号 警告、罚款
  飞龙实业及董事 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虚假披露 证监罚字[1999]11号 警告、罚款
  震元公司、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非法从事股票交易 证监稽查字[1999]16号 警告、没收、罚款
  轻骑集团、轻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超比例持股未公告;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非法从事代理股票交易;违规参与股权交易 证监罚字[1999]20号 警告、没收、罚款
  宁波华联及董事长、副总经理 违反贷款通则出借资金 证监罚字[1999]26号 警告、没收、罚款
  北大车行、董事长及经理人员 与南方证券进行内幕交易 证监罚字[1999]28号 警告、没收、罚款
  蓝田公司及4名董事 伪造政府文件;虚增巨额银行存款;隐瞒缩减公司股本事项;隐瞒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 证监罚字[1999]30号 警告、罚款
  四通高科及董事、经理人员 披露的财务报告虚假;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隐瞒公司资产抵押情况 证监罚字[1999]37号 警告、罚款
  综艺股份及董事与副总经理 对设立情况虚假陈述;虚增利润 证监罚字[2000]7号 警告、罚款
  吉诺尔公司及6名董事 隐瞒公司设立真相;披露虚假信息 证监罚字[2000]8号 警告、罚款
  大庆联谊及全体董事 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 证监罚字[2000]16号 警告、罚款
  中集公司及经理人员 隐瞒账外资产、虚假披露; 违规买卖股票 证监罚字[2000]29号 警告、没收
  粤海发展及董事 披露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 证监罚字[2000]30号 警告、罚款
  重庆川仪及8名董事 虚假披露财务报告;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证监罚字[2000]33号 警告、罚款
  西安饮食及董事长 违规回购法人股; 信息披露不实 证监罚字[2000]36号 警告、罚款
  嘉宝实业及董事 虚假陈述;违规买卖股票 证监罚字[2000]40号 警告、罚款、没收
  活力28及董事、财务负责人 虚增利润 ;隐瞒重大事项;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投向;编造虚假银行进账单 证监罚字[2000]49号 警告、罚款
  大东海股份及8名董事 虚增利润;擅改募集资金用途;对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监罚字[2001]3号 警告、没收、罚款
  张家界公司及20多名董事 披露假财务信息 证监罚字[2001]12号 警告、罚款
  西安圣方及个人 虚假陈述 证监罚字[2001]17号 警告、罚款
  郑百文公司及9名董事 虚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 证监罚字[2001]19号 警告、罚款
  九洲股份及经理人员 1993年定向募集股金没有足额到位;1996年公开发行股票中违规;上市后披露虚假信息 证监罚字[2001]21号 警告、罚款
  甘肃证券副总经理 违规提供向客户融资1012万元;违规自营 证监罚字[2002] 1号 罚款
  成都博瑞(原川电公司)有关人员 虚假陈述1996至1998年的经营业绩;配股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实 证监罚字[2002]3号 警告、罚款
  鑫光集团及董事长、副董事长、12名董事 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遗漏对外担保 证监罚字[2002]5号 警告、罚款
  桂林集琦及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 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利润虚假;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未披露担保合同 证监罚字[2002]8号 警告、罚款
  第二,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条的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由此可以引申出股东针对董事及经理人员的索赔。但是,从董事与经理责任险的角度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的规定: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不包括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而导致的责任。而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险条款,对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终止保险合同。因此,由《公司法》规定而产生的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民事责任风险无法通过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转移。
  第三,我国《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这两条规定引申出公司针对董事及经理人员的索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范围,但对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目前的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说不承保。这样,就需要讨论公司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能不能对这些个人提出索赔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的董事与经理责任险条款对被保险人的定义是: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这样董事与经理责任险条款也就将公司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也就是公司不能因受到被保险个人的损害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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