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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2001年以来的美国公司财务丑闻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布什总统于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的一揽子公司改革的萨班斯—奥克斯勒法案(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法案》),对证券欺诈行为实施“严打”。这一法案的迅速通过,使美国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了,美国的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也将受到巨大的影响。
  影响主要来自《公司改革法案》中加强上市公司经理人员责任的公司定期报告的个人认证制度。SEC在2002年6月27日发布了一道行政法令,要求全美945家年营业收入超过12亿美元的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以个人认证的形式保证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失实和误导投资者内容。《公司改革法案》将这种做法推而广之,成为对美国上市公司的普遍要求。[20] 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CEO和CFO在提交公司定期报告时,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个人名义作出书面认证,这是该法案最令人瞩目的规定,也是令CEO和CFO们胆战心惊的规定。个人认证证书形同法庭作证时的宣誓,基本上断绝了CEO和CFO们可以对公司财务欺诈推卸责任的抗辩之路。[21]
  《公司改革法案》规定的定期报告个人书面认证内容包括:(1)本人审查了报告;(2)据本人所知,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3)据本人所知,报告中所作的财务陈述和其他财务信息,对于其所披露期间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的所有重要内容,均为公允表述(fair presentation);[22] (4)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5)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人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和弱势,披露以往发生的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在内部控制系统中有重要地位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否重大;(6)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本人必须声明是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
  《公司改革法案》还明确规定,如果CEO和CFO明知定期报告不符合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3(a)条和第 15(d)条的要求,仍然作出书面认证,可以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10年的监禁;如果CEO和CFO知晓定期报告不符合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3(a)条和第15(d)条的要求,仍然故意作出书面认证,可以处以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20年的监禁。
  《公司改革法案》中的个人责任认证制度为美国公司购买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的制造了麻烦。因为推行个人责任书面认证后,上市公司经理人员难以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保险赔偿的可依赖性减少了:首先,包括罚金在内的刑事责任无法转移到责任保险;其次,认证书是以CEO/CFO个人而不是公司的名义签发,其性质属个人声明,未必为保险条款覆盖;再次,如果CEO/CFO被证明“知道”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进行认证,多半不会获得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明知某一事项会引发保险索赔,却对此隐瞒不报或做不实陈述,正是保险公司拒陪的最强理由。[23] 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体现了乱世用重典的立法思想。从公司丑闻愈演愈烈的情形来看,重典惩治证券欺诈中的违法公司经理人员无疑会大快人心。然而,《公司改革法案》“重罚”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州法令旨在使公司更容易吸引和保留合格的董事或经理的公司治理理念,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司的管理。就公司而言,由于本身就含有冒险的因素,苛刻的规定会使公司的经理人员在作出决策时,更为保守,从而影响公司的发展,也有损于提升股东的价值。
  (四)美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的改革
  鉴于法律的变迁,美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正在进行下述改革:
  ——规制实体承保范围:实体承保范围冲淡了提供给个人的保险,以致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不再为这一功能服务。美国当前的解决方案是规制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实体承保范围的运用,并且恢复针对公司和其董事及经理的证券索赔分配。实体承保范围原本是为消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索赔场合下的争议服务的,它可以用来取代前置分配条款。这样,公司将有着巨大的热情并以负责任的财务方式解决案件。更为重要的是,董事和经理会确认保险单是为其特殊利益存在的。规制实体承保范围对保证公司破产时个人的保护也很重要。这一点只有通过让董事和经理成为保险合同下惟一的被保险人才可以做到。
  ——合理定价:与传统的经济模型相一致,美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费率在2001年持续增长,因为董事与经理责任险市场容量缩小,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商破产或离开了这一市场。再保险商通过离开这一市场或对允许继续利用其资金的保险公司施加更多限制压缩了价格。如前所述,自1996年以来,美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单承保的索赔的次数和程度增加了。结果,保险业在价格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赔付了几十亿美元。考虑到目前风险不断增加,美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费率必须大幅增长。
  ——恢复风险分配:保险单上的实体承保范围继续存在,附加的共同保险和其他风险分配条款通过联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处理证券索赔中的资金激励,可以抵消实体承保范围的弊端。这些风险分配因素需要与被保险人的规模、资金能力以及冒险胃口适当地联结在一起。
  ——建立A面额外计划:A面承保范围是纯粹的董事与经理承保范围。它承保公司不补偿的针对董事和经理的索赔。一项A面额外计划建立在“传统”的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计划之上,能够产生现实价值。但是,这一计划需要良好的基础设施。一项功能适当的A面额外计划只能建立在一项具有实质限制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适当的风险分配之上。通过这种结构,有着前置分配的保险单能保护和联结公司和董事与经理个人的利益。如同被称为“A面塔”,在前置分配保险单限制被用来处理股东证券集团诉讼以及股东派生诉讼依然不能决定是否针对个人的情况下,A面额外计划允许专为董事和经理保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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