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的价值
美国公司法理论一般认为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1)有利于无辜的董事和经理抵御一些不正当的指控;(2)鼓励合格人士接受董事和经理职位;(3)阻却股东的无理诉讼。[14] 激励作用毫无疑问是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最为重要的价值。董事和经理的责任来自于其注意和忠实义务,现代
公司法普遍通过强化公司经营者的个人责任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现代诉讼社会,如果没有一种激励措施,由于存在巨大的诉讼风险,公司管理职位将会对那些具有管理才能的人失去吸引力。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为公司经理人员提供了职业风险的防御机制。许多公司都将购买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努力工作的重要手段,因为只有在其个人财产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公司经理人员在进行公司决策和管理时才可以放开手脚,从而为公司运营带来效率。投资者并不是证券欺诈的惟一受害者,许多无辜的公司董事和经理眼睁睁地看着其个人财产被非其所为的公司犯罪侵害。事实上除了某些恶性欺诈案例,绝大多数公司经理人员是值得保护并且应该受到激励的。
二、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在美国:挑战与改革
实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支持。美国是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的发源地,其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产业非常发达。因此,我们以美国为例,分析近年来在美国法律变迁中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面临的挑战和改革,以期对中国推行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有所启示。
(一)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1994年美国证券诉讼约有220起,比前一年和前三年的平均数字分别增加了41%和30%。[15] 公司化的美国(corporate America)一直在为侵权法改革游说,他们认为许多证券诉讼等于是在勒索。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的通过被认为是美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人的一个胜利。一些证券诉讼案件的总费用预计会降低,《改革法案》提高了请求标准,许多案件预计将不会存在。因此,《改革法案》通过后,美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发生了一些变化:
——保险容量:直到《改革法案》的通过,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业还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索赔记录。随着《改革法案》的通过,这一产业未来的成本会更加可以预测。因此,保险业提供给董事与经理责任险的资本量急剧增加。被潜在利润引诱但缺乏任何董事与经理责任险从业和索赔经历的新手,迅速挤进了这一市场。
——保险费率:由于保险容量扩大,在竞争激烈的董事与经理责任险市场,保险费减少了一半有余。
——承保范围:保险人大大地扩展了“标准”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保险单很快包含了雇佣、错误和过失、信托责任以及其他风险。所有这些都超出了“传统”证券和违背职责的索赔。
——实体承保范围:保护超出了原来对董事和经理个人财产的关注,进而为公司实体本身的风险提供保险。这种“实体承保范围”是为联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防御和处理证券索赔的利益设计的,以避免在分配损失时徒然的争议。在引入实体承保范围之前,证券集团诉讼中所指的公司没有其本身责任的保险范围。因此,保险人和证券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公司需要协商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单应该为案件处理作多大贡献,以及公司由于本身风险应该被“分配”多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有一系列关于“分配”概念的保险范围之争,公司认为董事与经理责任险保单应该支付判决和防御的全部费用,不管未承保的公司有什么责任。不同的案例对分配有不同的解释。实体承保范围本意是消除分配争议,这样公司和个人的利益会适当地和保险公司联结在一起,诉讼也会得到合适的和进攻性的防御。
——多年合同: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在几年内“锁定”承保范围和承保范围条款。
尽管证券诉讼改革被寄予厚望,但是1995年以来的美国证券诉讼数据表明,《改革法案》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证券诉讼发生的次数增加了:证券欺诈诉讼案件增加了将近300%,从1996年的122件增加到2001年的483件。
美国联邦证券集团诉讼次数(截至2002年7月30日)
——严格的判决增加了:比证券案件发生次数更具重要意义的是这些案件的判决更为严格,尤其是那些含会计主张的案件。1996年到2001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平均判决金额增加了将近150%(从1996年的700万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7200万美元)。在2001年含会计主张的案件比不含此类主张的案件要多花费280%以上。
所有案件 会计案件 非会计案件
1996-2000年平均判决金额 2001年平均判决金额
——包含会计主张的诉讼增加了:自从《改革法案》通过以后,含会计主张的证券诉讼百分比逐步增加了,尤其是与《改革法案》通过之前的水平相比。[16]
涉及会计主张的案件的百分比
上述趋势是由众多变化引起的:
——再陈述(Restatement)记录上升:从1997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美国总共有990件上市公司财务陈述的再陈述(不包括因会计账目变化引起的再陈述)。[17] 在2002年的会计丑闻之前,每年再陈述都有明显的增加。而且,所有行业领域都面临着再陈述的危险。最近最大的证券诉讼判决是由再陈述引起的:例如森丹(28.3亿美元)、Miniscribe(5.5亿美元)以及废物管理(2.2亿美元)。原因很简单,再陈述承认公司管理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在账目上的陈述存在重大错误。因此,虽然必要的故意或意图依然需要为原告的胜诉而被证明,但是当公司重申原告掌握的财务陈述有效时,它们就已经赢得了战斗的一半。
——会计规则滞后:许多人都认为会计规则的发展没有跟上市场和财务机构及管理人员的机巧性。虽然华尔街需要几周或数月来发明一项新的财务工具,但新的会计规则却需要通过公开正当的程序和财务会计标准会(FASB)纠缠上数年时间。同时,适当的会计规则才能提交辩论。无法预料的经济发展可能使得在此时公布新会计准则似乎恰当,而在此后又显得不合适,登记者(registrant)完全取决于证券欺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