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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一致行动法律制度研究

  2001年9月3日至10月25日,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清”)不断购入“方正科技”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000026%,“裕兴”等六企业联合举牌“方正科技”后不到半年,“高清”又举牌“方正科技”。12月11日,“高清”、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方正科技”四股东(以下简称“高清”等四股东)给“方正科技”发出《公开信》称,“方正科技”董事长魏新、董事张海、李友等人连续披露虚假信息,欺骗市场,进行违规的关联交易。针对此《公开信》,方正集团、“方正科技”及有关董事决定起诉“高清”等四股东。12月18日,“高清”等四股东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罢免“方正科技”部分现任董事的职务、补选董事的提案。北大方正集团也不甘示弱,联合了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中广告公司、河南方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方正蓝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公司一共持有方正科技10%的股票,从而以“一致行动”对“一致行动”,与“高清”等四股东展开了一场收购与反收购战。2002年1月22日,“方正科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高清”等四股东的联合提案被否决。1月31日,高清等四股东联合公告,将于3月9日召开“方正科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包括:罢免(或解除)5位董事职务,补选5名董事。 3月1日,高清等四股东又公告称,决定撤消于1月31日发出的《关于召开“方正科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取消原定于3月9日召开的“方正科技”临时股东大会。闹得沸沸扬扬的“方正科技”股权之争,最后以“高清”等四股东宣告消除了对“方正科技”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误解而戏剧性地结束。[2]
  上述三个事件是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一致行动案例。所谓一致行动,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购人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以及就收购时应承担的费用达成协议而进行的收购行为,也就是联合收购(consortium offer)。[3] 广义上的一致行动不仅包括联合收购,还包括股东在证券交易和行使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的一致行动。[4]
  对上市公司收购者而言,在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不合作的情况下,要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超过其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需要较强的实力。但是,很多有收购上市公司意图者并不具备这样的实力,这就需要一种解决方案。同时,上市公司收购是具有较高风险的资本运作行动,收购时,目标公司股票价格会一路上扬,一旦收购失败,目标公司股票价格则会一路下跌,收购者所持股票的减持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而且,为了避免股市大幅动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证券法都对收购公司所持股票减持作出了限制。例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就规定:“收购人对所持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为了达到控股比例,降低收购成本,规避收购风险,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战略安排——一致行动就应运而生。“宝延风波”和“方正科技”股权之争中的一致行动正是这样一种上市公司收购的战略安排。
  此外,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单个或少数股东在行使公司表决权时,由于受其持股比例的限制,往往无法影响公司事务决策。例如,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第104条规定: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为了对公司事务决策施加影响,反映自身利益,少数股东也需要联合起来与大股东相抗衡,因此,公司事务决策过程中的一致行动也出现了。在“裕兴”等六企业和“方正科技”的股权之争以及“高清”等四股东与“方正科技”的股权之争中,虽然“裕兴”等六企业和“高清”等四股东的一致行动是缘于上市公司收购,但其联合提案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局限于收购活动了,而是通过一致行动参与公司决策。“方正科技”股权之争对我国证券市场中一致行动问题的法律规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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