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人公司立法,看上去很美——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一人公司之规定

  (三)关于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基础是相当模糊的,即使在英美法系,有限责任依然是公司法的一个绝对原则。[7]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由于必须根据个案情况判断是否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求较高的司法水平,有赖于法官对公平正义原则的驾驭,而且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因此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除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外,国外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还通过确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德国就对一人公司的出资和后续操作提出了额外要求,如个人在提出一人公司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个人决策的记录需要在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并且如果因股东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债权人有权在注册资本之外还可以向股东个人继续追讨债务。[8] 为了避免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而诱发不必要的利益冲突,我国公司法也应建立类似的一人公司债务担保制度,要求一人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法律通过这样的调整,会在一人股东、一人公司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以保证一人公司的行为不会危及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一人公司利用有限责任进行投机活动,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关于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
  草案规定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制度与其他公司完全一致,没有考虑到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控制程度极深容易产生会计造假现象的特点。国外立法一般对一人公司采取较为严格的财务监督方式:如美国规定个人股东和公司进行的任何一项交易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留;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专门设立了一人会计公司;法国通过建立会计监察人制度加强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9] 仿效发达国家做法,我们可以对一人公司设计专门的会计监督制度,要求专业会计师负责一人公司平时业务及财产的监督,并对于股东的出资部分分为财产出资和技术出资时进行评估。这种专业会计师职业资格可由国家通过考试赋予。为了确保一人公司资本的充实,可以仿效法国规定该专业会计师与对一人公司股东出资评估的价格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人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制衡机制的缺失,草案没有充分注意到一人公司的这一特点,而依然像对一般公司那样追求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本位,将公司权利完全赋予了股东。然而公司作为一个社会存在,必然要和各种利益主体发生交易,仅仅强调股东利益肯定会与其他相关主体利益产生冲突,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这种利益冲突尤为明显。因此,一人公司是最需要引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注重职工和债权人的参与。因此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建立一人公司职工监事制度和债权人监督制度,由职工代表和债权人充当一人公司的监督机关以对一人股东作出制约,并保障监督机关的一些特权,如在职工监事任职期间不能被任意免职、解雇,职工监事和债权人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账目,一些涉及企业前途的重大经济决定必须有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的统一认可等。
  (六)关于立法技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