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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立法,看上去很美——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一人公司之规定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是不争的事实,2005年2月和8月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一人公司进行了规定,这无疑对推动我国公司法的进步与发展、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满足企业维持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备受学界、业界以及舆论的关注与推崇。然而仔细分析草案中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草案中 “看上去很美”的一人公司制度及其立法技术尚存在诸多缺憾,有进一步“修饰”的必要。
  二、草案中一人公司之规定及法理分析
  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赋予了一人公司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地位。草案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章中用专门的一节共六个条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
  (一)公司责任承担之规定
  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运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表明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用涉及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此前被广泛使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债务需要个人来偿还,与之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二)公司注册资本之规定
  草案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考虑到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对一人公司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额10万元,远远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也高于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5万元。同时草案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缴清,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则可以2内缴清,投资公司则可5年缴清,股东首期出资额只要求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其信用基础完全建立在一人之上,为防止在设立公司中存在的欺诈及抽逃出资的现象,因而草案对一人公司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实践中,一人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此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在承认一人公司后相继导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基本资本必须至少为25000欧元,每个股东的基本出资必须至少100欧元”;《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九条规定:“资本总额不得少于30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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