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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户资料的版权保护

  四、版权法如何保护客户资料
  如何对客户资料进行版权保护,我们可以从客户资料的版权性质、客户资料的版权主体和客户资料的版权内容以及客户资料版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四个方面来分析。
  1.客户资料的版权性质。客户资料的版权,更多地是一种财产权利,客户资料版权所有人对客户资料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因为客户资料信息主要体现的是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又不同于有形财产,而是一种无形财产。作为无形财产,客户资料是人类商业活动的智慧结晶,它又更多地表现为是一种智力成果。开发者为开发客户资料所载的客户资源付出了大量的智力投入,因此,客户资料的版权也应包括人身权。在把客户资料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时,根本不可能顾及到客户资料的开发者的人身权。这不易激励客户资料的开发者努力工作,也在客观上造成许多开发者在离职时不顾保密协议带走客户资料的现象发生。当然,客户资料开发者的部分人身权可能要借助财产权才能实现,比如,规定客户资料开发者对客户资料有署名权,这种署名就意味着他可以从客户资料中获取经济利益。正如澳大利亚法哲学家Drahos Peter借马克思理论指出:知识产权,在商品化世界的精神建构里,急剧地增加了资本主义的商品水平,知识产权也许是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永不停息地循环过程中商品性质的一个表征。[13] 对客户资料进行版权保护的一个目的就在于通过赋予客户资料开发者相应人身权,从精神和物质上激励他更努力地开发客户资源,促进商品的流通,推动经济运转。
  2.客户资料版权主体。以商业秘密来保护客户资料,客户资料的权利主体基本上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或者单独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用版权来保护客户资料,权利主体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经济组织的雇员。假如某个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开发拥有一定的客户资源,他把这些客户资源以客户资料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他带着这些客户资料受聘于某家公司,在他没有将这些客户资料出让给该公司时,他就是这些客户资料的权利主体。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带客户资源,然而一旦某人带客户资料受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后,这些客户资料的所有权就属于公司的了,即使他很快被解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样,在雇员为完成单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开发的客户资料,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由开发者享有版权,但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当然,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客户资料的版权,应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和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谁是客户资料版权的主体。
  3.客户资料的版权内容。虽然客户资料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存在局限,需要版权保护来补充,但这并不意味着客户资料不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实际上,创造性劳动和商业秘密性是客户资料的两个最基本的属性。因此,考虑到其商业秘密性,对客户资料的版权保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涉及到发表权、展览权、发行权等需要公开的权利。版权的其他不涉及到向公众公开的权利内容都可以作为客户资料版权的内容。大体上讲,客户资料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署名权,即在客户资料上表明开发者身份或权利主体身份的权利;(2)修改权,即更新客户资料的权利;(3)复制权,即在不改变客户资料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将其复制成多份的权利;(4)保护客户资料完整权,即保护客户资料不被篡改的权利;(5)出让权,即有偿或无偿将客户资料转让给他人的权利;(6)整理权,即将各种零散、不系统的客户资料进行条理化加工的权利。对客户资料以上各项版权的综合运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对客户资料中的创造性劳动进行保护以实现客户资料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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