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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户资料的版权保护

  首先,看客户资料是否为特定思想或感情的表现。按照各国的版权立法,思想和感情并不受到版权的保护。版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已经成为版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理念。然而,作为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反映一定思想或情感是其成为作品的前提。客户资料是权利人在开拓业务过程中对客户资源的记载和维护,毫无疑问也表达了权利主体的某种思想或情感。它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是希望将目前的客户关系继续维持,从而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客户资料为载体的这种对客户关系维持的思想或情感,是版权保护客户资料的前提。有的公司建立的某些形式的客户资料仅仅是简单的业务流程记载,比如财物报表上的客户情况,并没有利用这种客户资料维持客户关系的企图,那么这种客户资料就不应该是版权的客体,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客户资料。就如同版权法一般将普遍的原理、通用的数表、表格和格式等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一样,不表达维持客户关系这一思想或情感的客户资料也不受版权法保护。
  其次,看客户资料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或原创性主要表现在作者按照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和设计对作品的素材进行综合,而不是依已有的表达形式复制,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8] 客户资料一般都是开发者根据自己对客户资源开发总结而来的,其编排形式、记载内容都会因为不同开发者的不同经营活动而有所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客户资料的开发者大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获取这些客户资料。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开发和获取客户资源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性活动。因此,除了依既定程式或程序(如财务记帐记事方法)推演出来的资料所反映的客户信息不具有独创性外(这种客户信息资料也不是严格意义的客户资料),其他客户资料都应该是开发者独立创作的,只要没有对他人的客户资料进行抄袭或复制,就应被认定具有原创性,从而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将创造性劳动和抽象物质融入生产生活是知识产权的核心任务 ,[9] 版权保护就是将作为抽象物质的客户资料以及其中蕴涵的创造性劳动融入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的发展。更为可贵的是,“版权保护不会断绝任何创作之路”,[10] 从创造性劳动这一角度出发,可以认为版权对客户资料的保护是在激励基础上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并不注重对创造性的激励,这一缺陷是最需要版权法来弥补的。
  再次,看客户资料是否具有有形的表现形式。[11] 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同任何作品一样,客户资料都可以一定的载体,如书面记录、图案、手册、清单、计算机软件、文档甚至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唯一有疑问的是,版权一般是指作者对其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而客户资料则是工商业领域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作品最终都不可能脱离于工商业领域而孤立地存在,感情和思想的表达也不仅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客户资料大多也是借助于文学、科学甚至艺术的手段表现出来的,因此它同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并无本质区别。在市场经济中,作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待拓宽,客户资料这种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智力创造成果是可以成为版权的客体的。
  以上分析表明,除了依既定程式或程序推演出来的资料所反映的客户信息外,严格意义上的客户资料都可以成为版权的保护客体。可能有人要说这种分析并没有找出客户资料与作品的本质区别,因为作品一旦发表就成为公知公用的知识,客户资料作为版权来保护无法阻止他人对其所表现的思想内容的利用。[12] 然而,这是一个如何利用版权法保护客户资料的问题,而不是作品与客户资料的本质区别。作品的发表不是其享有版权的前提,只要作品完成就自动产生版权。发表权只是版权的内容之一,对客户资料的版权保护并不要求发表客户资料。以客户资料不能公开发表否认其版权保护是对作品属性的误解。通过分析作品三要素,我们已经发现客户资料完全可以被视为作品。我们接下来的任务是考察客户资料的版权保护规则或称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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