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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典的形成

  (二)属人法主义与属地法主义
  四、五世纪的时候,在欧亚大陆展开了东西民族大转移。中国北方民族大规模南迁以 后,进入了南北两朝对立时期。由于当时的北方民族侵入到中国的北半部,法律的属人 对立就不可避免。但是,当今对属人法主义以及属地法主义的规定最明确的是在唐代以 后。不仅唐代,其他朝代也发生了在中国聚居的外国人、异民族之间以及他们同中国人 之间发生的法律冲突。当时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属人法主义以及属地法主义。人 们居何处就随此人适用的法律称为属人法,对于涉外各种法律关系适用属人法的原则为 属人法主义。与之相对,对于地域内任何人都适用的法律称为属地法,涉外法律关系适 用属地法的原则称为属地法主义。
  根据唐时来到广州的阿拉伯商人(Soleyman)的旅行日记记载,在广州发生的伊斯兰教 徒的诉讼是由教徒担任法官,组成特别裁判所适用教徒的本国法进行审判。唐代时期, 当同类外国人相互之间犯罪时,根据属人法主义依据其本国法处理;异类的外国人,例 如高丽人与百济人之间的犯罪,则根据属地法主义适用中国法律(唐律)。这一原则为从 唐代以后的中国各个王朝以及周边的各国,辽、宋、金、高丽、黎氏安南、日本等所采 用。日本律和黎律都原文照搬。现在,列举唐律以下相关的条文:
  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宋刑统相同) 。
  辽制:凡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
  金律:诸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诸字依意补充)。
  高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安南黎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日本律:凡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其中,辽法所说的四姓是指契丹、渤海、奚以及汉人。该法与唐律不同,并不使用“ 化外人”这一用语。虽然契丹人是统治民族,但是自己也适用该法,例如对于契丹人与 渤海人之间的犯罪不是适用契丹法,而是适用中国法(汉法)。而且,契丹人之间的犯罪 、渤海人之间的犯罪、以及中国人之间的犯罪分别适用各自的本国法律。金律对于统治 阶级的女真族人之间的犯罪、对于被统治民族的中国人之间的犯罪以及契丹人之间的犯 罪也分别适用其本俗法。但是女真人的情况也好、中国人的情况也好,这里所说的本俗 法都是指金律,而未必是女真人自己的、本来的乡土法。但是,因为很难强迫女真人适 用与中国人一样的法律,所以在金律(或者是金律令)的条文中规定了针对女真人按照女 真固有法、适用于同中国人不同的法律的规定。例如女真人就与汉人不同,不禁止女真 人在父祖生前别藉;还有,禁止汉人和渤海人迎娶死去的有服兄弟的妻子,也就是禁止 levirate,而只对于女真人则不予禁止。宋代法律对于国内异民族之间的问题,有时也 适用异民族法律。
  另外,明清律中也有化外人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过去的属人法主义被废止 了。但是,这里的化外人与唐律不同,明律中的化外人是指“来降”的化外人,而不是 指化外人本身。清律也是如此,只是对蒙古人单独适用蒙古律例这样的特别法规。
    四、刑法诸原则
  (一)犯罪的外部行为与内部心理
  与世界其他民族、其他国家的法律比较起来,中国刑法从很古老的时候就发展到了一 定的水平。欧洲在进入十六世纪以前,其刑法还是未开发的状态。据说,中国七世纪的 刑法典“即使是唐律,比起欧洲十九世纪的刑法典来也毫不逊色”。例举中国刑法典优 秀性一面的话,与希腊、罗马、日尔曼古代法体系不同,中国古代法律从古代开始原则 上对于没有犯罪意思的行为就不予处罚。日尔曼古谚说“行为杀人”,法只是处理结果 的问题,不问主观的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是根据发生的结果。其后的刑法在 很长时间内都是以这种行为的客观结果为基准的。行为与其说是自由意思作用的,莫如 说是鬼神的力量导致的命运;与其说是责任,莫如说是宿命。过失与偶然也没有作出区 分。而且,没有在行为中表现出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不能够处罚未遂、教唆 、帮助等(行为)。进入法兰克福时代以后,在教会忏悔习俗的影响下,更多地开始考虑 意思的要素。一般地看来,法兰克福时代仍然是建立在结果责任的基础上,这似乎是在 很晚的时候,看到了中国刑法的发达以后,加以借鉴的结果。
  不用说中国,七、八世纪的唐律,即便在更早的时候实际上就开始区分故意和过失。 对于未遂与着手前的预备(准备行为)、阴谋(犯罪的合意)以及对于教唆等也给予处罚。 因此,例如唐律将九十岁以上、以及七岁以下的人作为绝对无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不 追究刑事责任。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作为限制责任能 力人给予减轻处罚。中国古代刑法的责任论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意思(恶意),这是以一种 道义责任论为核心的。中国古代刑法重视犯罪人的内心,但是并非不考虑犯罪人的外部 行为。也就是,犯罪人要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任。这种责任是对行为量的比例的报 应(等量的报应)。法律规定,即使是同样的伤害罪,殴打他人损伤人的一枚牙齿、或者 折断一根手指、或者打瞎人的一只眼睛处以徒刑一年;损伤他人的两只牙齿、或者两根 手指时处以徒刑一年半;打瞎人的两只眼睛时是处以徒刑二年;拔掉人的头发一寸以上 时,处以杖八十,如果拔人头发以致于不能够形成发髻程度的话,处以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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