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高丽史中看到高丽法律与唐法律的关系。但是,因为高丽是唐亡后十年建国的 ,在宋元明期间存续了近五百年(918-1392),因此也受到了宋元明法律的影响。
《高丽史》谈到了高丽使用的律(律令)的篇目和条数:
1.狱官令二条;2.名例律十二条;3.卫禁四条;4.职制律十四条;5.户婚律四条;6. 厩库律三条;7.擅兴律三条;8.盗贼律六条;9.斗讼律七条;10.诈伪律二条;11.杂律 二条;12.捕亡律八条;13.断狱律四条。共十三篇七十一条。
而且,高丽史所引的高丽法律中有很多被认为属于唐律令体系。浅见博士汇集了这些 引文,认为属于高丽的律还不到七十一条。而且,从高丽史中我还可以指出许多源自唐 令的条文。列举一下来自唐令篇名的话,有:
1.户令;2.赋役令;3.公式令;4.假宁令;5.狱官令等。
这些都可以成为唐令复原的资料。还有,根据花村教授的观点:“在高丽中没有根据 王命编纂的统一的律,作为制度,除了特别对待的事例以外,以唐律作为刑政的准据法 ;到了李氏朝鲜的时候,如果明律没有特别规定,(唐律)作为普通法是一般的准据。”
黎氏安南的刑律是越南流传下来的法典中最古老的刑律。黎氏是明代时期从明王朝中 独立出来的,其法典是远距唐代的后世——十五世纪制定的。但是,黎氏安南的刑律篇 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军政、户婚、田产、奸通、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以及断狱,这与唐律具有很多共通性,而且律的内容中也受到唐代法律的影响(不属于 明律的内容)。例如,属人法主义与属地法主义的原则,民间的扣押等,以及对收回解 放奴婢(行为)的制裁规定等。而且,应该注意的是,大体上我国参考唐律制定了律,参 考唐令制定了令,但是黎律在相当于唐令的条文中也加上了刑罚规定而成为律。在中国 的律令制建立以前,律为阴,令为阳;一般地来说,律为禁止性的规定,而令为命令性 的规定;违反令的话,要根据律的规定来处刑罚,律和令具有很深的联系。因此,为了 进行黎律与唐代法的比较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唐律,而且不能够怠慢与唐令的比较。 例如,越南在黎律中规定的保证制,与之相当的唐代法则是在唐令中规定的。仅仅比较 唐律与黎律,还不能断言唐律中没有的(内容)就是越南固有法。
二、“蕃城”与“绝域”
唐代除了自己的直接统治领域以外,还设定了在军事上、通商上有密切联系的邻接地 域,这叫做羁縻州。羁是牛马的套,縻是牵牛马的马革,设定羁縻州就是为了不费力气 地制御外来民族。所以,隋唐时期,那些信奉武力的民族一旦放下武器臣服,就要加封 其首领,给予官爵(西鸠定生所说的册封体制)。在唐代,在中国边境地区由都督府和都 护府这样的常驻机构来督察羁縻州。唐开元二十五年杂令(《唐令拾遗》,以及《圣历 三年三月敕》)中对于唐王朝的使节赴外地记有支付旅费和开支费用的制度,但是其中 存在着“入蕃”(根据各国距离的远近,给付使节费用存在着等级差别)和绝域的差别。 所谓入蕃就是东到高丽国,南到真蜡国,西到波斯、吐蕃、以及坚昆都督府,北到契丹 、突厥的范围之内。我认为,假定这些区域称之为“蕃域”的话,那么,超出这些区域 以外,就成为“绝域”了。所谓绝域并非单指极远的地域,而是指蕃域以外的地方。这 种蕃域的设定无非是羁縻政策表现而已。在规定上,日本也和东罗马一道被列入了绝域 之列。历史中并没有日本从隋唐时期开始被册封或羁縻的记载。日本与朝鲜对隋唐的关 系不同。但是即使被列入绝域也并不是意味着断绝了与唐的联系。唐朝并不拒绝外来民 族的来访,唐的法律(唐律)中也规定对于遥远的绝域来访的使节给予特别待遇(的内容) 。可以说,唐代法通过蕃域和绝域影响到了东亚区域。
三、外国人——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一)外国人与其归化
在罗马上,外国人没有任何权利,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财产上都得不到任何保护。 “Hostis”这个词是“敌”的意思,同时也是“外国人”的意思。无论是谁,只要抓到 Hostis,就属于无主物的财产。将外国人看作劣等人种,几乎不承认他们的任何权利和 得不到任何保护。古代的希腊也不例外。在中国古代文献的范围内,未将外国人看作“ 敌”,并且在同一个词语中也不表示这一意思。但是,中国从古代开始将外国人称作化 外人、蕃夷、外藩人、胡人等。如果是商人,就称作胡商、商胡等。华夷相分的意识表 现在“化外”这样的用语中。外国或者外国人,中国或者中国人并不是相提并论的,( 中外之间)可以见到不对等、不等质的内容。这与中华意识、天下意识是不可相分的。 唐代称为“波斯”、“胡商”等的外国商人大多称为玉商,善于名玉的鉴别。当然,即 使被称为外国人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化外人,也就是所谓的西域人,北方、东方的各国人 或者外来于中国的化外人也为外国人。化外人的规定在继受唐代法的日本高丽以及越南 法中也有同样表述。我国养老令的注释书——《令集解》中将唐人、唐国以外的人也列 入夷狄之列。
根据唐代法,外国人与中国政府互市,与一般的老百姓进行私人交易,互相缔结交易 契约;得到公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与中国人通婚。但是,禁止外国人与所娶妇人结伴回 国。因此,“唐代法之下只要没有特别法令予以禁止,原则上享有commercium etconnubium”。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有蜚夷门一篇,收录了南宋时代的外国人以及归化的 规定。当时也存在外国人与中国人交易,也允许雇佣中国人,允许与中国人通婚,但是 禁止与所娶的中国人、所雇佣的中国人或者与中国人之间所生的孩子一起到国外(宋《 卫禁律》)。
唐代还允许外国人归化。归化也被称为“投化”、“归朝”;而且,对于归化人还可 以免除十年间课役。宋代也与唐代一样允许外国人归化。宋代的归化也叫做“归明”。 归化人也就是归明人在制度上免除土地缴纳公课的优待。还有,在外国奴隶,也就是化 外奴婢归化时,全部解放为良民。即使外国主人已经先此而归化,也不能将奴隶再次纳 为奴隶(宋代户令)。唐令的原文虽然还不是明确,根据日本令与宋令的类似点来看,也 大体上可以想见得到唐令的原形。“欧洲中世的Wildfangsrecht,国王或者领主在某一 期间内享有对在其领域内停留的外国人强制地纳为自己的隶民serfs的权利,而唐代法 中则没有与此相当的东西。”宋代在这一点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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