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盛杰民
【摘要】反垄断法是促进竞争的法律,是经济
宪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初步确立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和导向性。基本概念包括经营者的概念、特定市场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基本制度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兼并审查制度、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执法机关和执法体制、法律救济和制裁制度等。通过上述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初步构建中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
【全文】
反垄断法是促进竞争的法律,是经济
宪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其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规制大企业,阻止大企业限制市场竞争,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持市场活力,促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兼并审查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无法阻止市场支配地位形成或加强的情况下,则禁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主要任务仍将是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我国的最大国情。因此,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也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注意把握反垄断与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关系、反垄断与提高经济效率的关系、反垄断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价值取向,使之切实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鉴于我国在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通过分层次、分步骤的立法方式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第一步,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国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已经成熟的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导向性。第二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规定,将一些操作性的标准、程序、方法,通过反垄断法授权给反垄断主管机关,制定操作性的规范,有利于发挥反垄断主管机关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保持反垄断法本身的灵活性。第三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强化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构筑比较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当前急需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初步确立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