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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刘剑文教授:
  
  刘桓教授给我们一个美好的蓝图,也是给我们一个理想。但他对主持人的问题可能是理解偏了,施教授刚才讲的问题的意思是说,随着物价的变化、经济的发展、老百姓收入的增加,费用扣除标准是要经常调整的,每一次调整,成本都会很高,因此是否可以将这个权力授予国务院,让国务院根据经济的发展来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扣税额实质上涉及到人权问题,涉及到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不管是形式上税收法定主义也好,还是实质上的税收法定主义也好,税收的立法权只能由立法机关保留,不能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法,想修改法律谁都可以修改。必须实行立法保留,经过严格的程序。就像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由最初开始的地方税变成现在的共享税,地方的意见已经很多,因为这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关于税收立法权应该是由立法机关来行使,由于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居民收入的增加,需要对税率进行调整时,我们立法机关完全可以这么做。这就涉及到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的修改问题,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及时立、改、废的把握。法律只有及时修改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才更有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我们这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正是提高纳税人意识一个最好的契机。再过两三年,如果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由人大、人大常委会来修改,这才是法律稳定性的本源之所在,这是我的看法,谢谢大家。
  
  
  
  刘桓教授:
  
  我完全同意中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但是中国目前23个税法中,只有4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制定的,其中还有一个已经取消了,就是农业税。因此在目前22部税法中,实际上只有3部是全国人大立法的,另外有19个是非人大立法。但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所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法律体制应该是通过一定的程序,为大家所公知,但是我们国家目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严格来说,这种体制是不存在的,但是中国现在是一种非正常状态。匈牙利的一个经济学家叫德尔内,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运行是一种非正常、非均衡状态,打一个比方,骑自行车要处于一种均衡状态才能前行,但如果给你一个煤气罐,一只手拿着煤气罐,失去了平衡不能前进怎么办?只能施加一个外力,达到非均衡状态下的均衡。从苏联到我们现在,几十年就是一直这么歪歪斜斜走过来的。因此我们要考虑我们中国立法的最基本的一个前提,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应该怎么去理解?也就是什么叫做法?人代会制定的是法,国务院制定的也是法。从根本意义上我不同意以政代法,用行政权力去侵犯群众利益,这是不对的。这是立法效力的问题。但如果说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大事情,每一个都要通过人代会的话,这是很难的。比如说上次我们谈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早就应该合并了,但是因为上不了会,所以迟迟不能进入立法程序。法本身也是要讲效率的,如果法没有效率的话,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正确的呢?如果久拖不决,也没有依据执行,这会耽误很多事情的。在这里讲一个小故事,来说明效率如何重要,就说我们有没有别的更有效的办法,来绕开复杂程序。有这样一个七口之家,他们要喝粥,粥的稀稠是很关键的,大家都愿喝稠粥,怎么办呢,粥怎样分才公平呢?第一个办法,每个人每天轮流掌勺,在自己掌勺那天吃的饱饱的,饿六天等待第七天的到来。这种方法不行,就采取第二种办法,选一个长者,比如说祖爷爷来分粥,但是这也不能保证公平,因为祖爷爷会偏心眼儿。大家不服,于是想出第三种办法,七个人,由其中一个人掌勺,另外三个人成立分粥委员会,看粥分的公平不公平,如果这三个人作弊,那就再成立分粥监督委员会,但等粥分好了,也已经馊得不能吃了。效率太低,虽然形式上公平,但达不到社会的最佳状态。那怎么办?最后一家人想出一个好办法:谁掌勺都无所谓,但是掌勺的人最后一个拿到碗。这样事情就都解决了,因为稠一点的粥别人必然端走,剩下的肯定是最稀的,所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掌勺的这个人必须公平的来分粥。这个故事告诉人们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简单的、有效的。所以加强税收立法我不反对,法定主义我不反对,这是我们这么多年呼吁来的。但是有没有一个更有效的办法呢?大家应当考虑。我讲的故事很长,其实就是一句话,在我们社会发展过程中,法、经济,无非都是推动力。物价肯定在涨,比如说我们三年后需要立法,但到时候因为有人不同意上不了会,又耽误一年,这该怎么办?立法权属于人大,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来立法,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授权立法,人大可以弹劾,可以收回成命,立法可不可以这样做呢?谢谢!
  
  
  
  施正文教授:
  
  我们不反对效率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中国的公平问题已经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基于社会国家这样一个理念,不论是富人也好,还是所有权也好,都有一个社会的义务。开征遗产税,促使我们的富人更多的从事慈善事业,我想这是我们在座的所有即将成为高收入阶层的人的一个愿望。我刚才所讲的弹性税制,实际上是指随着通货膨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如何解决个人所得税法的稳定性与实际生活快速变动的关系。在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下,有没有一个解决的办法。我的意见是可以把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放到每年的“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在审查预算的时候,一并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调整对财政平衡问题,以及地方财政承受力问题的影响,由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一并解决是合适的。这在英国等国家已经有这样的做法,否则就会出现像现在这样经过十多年才修改个税法以解决费用扣除过低,这种做法必然使法律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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