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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施正文教授:
  
  现在我们已经比较清楚地看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应当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际上中国用于均贫富的法律手段并不多,个税法是我们极为有效的一个工具,我认为两位教授包括刘桓院长的讲话已经暗示了我们要加大收入调节的力度,在这个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接下来我们的很多问题就已经很清楚了。关于扣除标准是不是统一的问题,有一个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上的公平问题,刘剑文教授的观点是按照纯粹的税收法定主义这种形式意义上的要求,就是课税一定要由法律来规定,但是按照我们实质上的税收公平主义的要求,在法律上所要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是不允许所有的差别待遇,禁止不合理的差别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另外,刘桓院长认为允许各地有浮动,这就为各地纳税人有效的避税提供了一个空间,现在就已经有纳税人这样做,把北京职员的工资收入做到深圳分公司的账上,进行高额的抵扣,这的确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关于费用扣除标准应当统一,刘剑文教授有这样的视角是出于法律人的崇高的职责感,给我们很深的印象,也是令我们佩服的。
  
  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是这次个税法修改和听证的主要内容。我认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本原则,就是应当遵循生存权保障与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其理论依据在于宪法对公民生存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社会国家的要求和纳税能力的考量。在这样的原则下面,接下来我们的问题就要考虑如何确定生活费用,或者说这个数字能不能进一步量化。有的人认为这个具体数字是财政上的问题,是立法裁量问题,不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应该由执法者比如说国务院去规定;有的人认为在现代信息科学和统计科学发展的情况下已经可以量化,刚才刘剑文教授已经用实证的观点来说明了。需要考虑的就是,基本生活费用的具体涵义是什么?这需要进行科学的实证分析,在国际上,以基础扣除额占人均GDP比例作为确定的标准,高收入国家的比例是20%左右,低收入国家的这个比例可能超过50%,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我们已经大大超过了50%的这个标准。同时,我认为中国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还应当有比较视角、时代要求和发展前瞻,不少国家将“文化因素”考虑在内,例如,日本宪法规定,要保障国民“健康且富有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权利”。有学者给美国普通民众的生活需要列出了一个清单,在美国,普通的公民周末全家要出去看戏,看完戏后一起到一流的餐厅去共进晚餐,每月还有一次家庭的小旅游,一年还要开几次家庭party,还有每年冬夏全家出去度一个月的寒暑假,甚至出国旅行。因此,按照我国宪法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展现中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大国形象,应当在确定免征额时适当考虑“文化”需求的费用,例如,五一、国庆、春节三个长假的必要费用可以部分扣除,以保障国人对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的正当要求,使我们的人民生活有些色彩。所以,应当以统计技术和经济科学的实证数据为依据,将费用扣除额在法律上作出具体量化,减少执法时的任意裁量。另外一个视角,我觉得还要考虑对财产权的保障,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是税法的基本原理,超过最低生活限度以上的财产才具有税收给付能力。以上是我对费用扣除标准确定问题的基本回应。
  
  关于费用扣除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就是扣除标准与我们将来的个税法走向有没有什么关系?现在很多国家实施的个税法是绝大多数的公民都是纳税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成为一个“大众税”,很多学者主张要让我们更多的公民有机会成为光荣的纳税人。按照这样的设想和发展要求,我们这次在个税法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中有没有什么办法加以考虑,即如何通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来推进我国个税走向大众化,不知道两位有没有什么高见?
  
  
  
  刘桓教授:
  
  施教授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个人所得税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税种,是让众多的低收入的人不纳税,那又要让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人,这个命题有点矛盾,本身从逻辑上讲是不成立的。目前我国每年的个税收入是1737亿,其中全国60%的税收收入是工薪阶层所缴,低收入人群是我们个税纳税的大户。按照我们个税立法的级距去考虑,现在的扣税标准是800,那么800以上的500元目前适用税率是5%,500到2000的占10%,2000到5000的占15%,那么扣税标准提高以后,那5%的人从光荣的纳税人变成不纳税了,但这是不是我们这次改革的精神呢?也是,因此不能以纳税人多少来评价我们改革是否成功。有一个观点必须明确,每一个人只要是劳动者都在纳税。接着就要探讨效率问题,个人纳税多是不是一定是好事?不一定。有一个信息提供给大家,今年5月6日,我国香港政府经过立法讨论决定取消遗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公平税种,为什么要取消?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都在讨论要不要取消遗产税。因此可以说在个人纳税方面目前的趋势是趋近于轻,而不是趋近于重,这里面首当其冲的是对穷人的保护,但我们说富人也要保护。什么叫和谐社会?就是穷人和富人都对生活充满了希望,这就叫和谐社会,如果把富人剥夺光了以后社会还能和谐吗?或者一些人富的要命,一些人在下面冒汗,这也不叫和谐,因此应当兼顾两头。我在想,这个社会到底是穷人有用还是富人有用,马克思说的物质财富包括什么呢,第一个是土地,第二个是资本,第三个是劳动,这三个都掌握在富人手中,还有一个就是知识,所以把富人弄穷不见得是好事,达到和谐社会的状态是大家都富起来,而不是把富人变穷,因此这有一个基本的思维方法探讨的问题。我们中国目前个人收入差距很大,但很多人是不合法的收入,比如说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等,你能调节的了吗,能征税吗?不能,只能通过各种制度制约。而能征税的都是合法的收入,对合法的高收入征收很高的税,这合适吗?所以说我不赞成。这个社会的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是靠什么?是靠大家都富起来,这是我们政府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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