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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刘剑文教授: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我首先回应一下施教授的一个说法,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转型问题,这次修改与中央的决定并不矛盾,这是我的看法,因为课税模式的转变可以在以后的修改中完成。第二个是说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究竟应坚持什么原则,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公平,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比较多一些,因为在我们整个税法里面是坚持效率优先的,但个人所得税法应该坚持什么优先的?我认为它应该坚持公平优先,用个人所得税来缩小社会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解决地区间的不平衡。有人讲费用扣除标准各个地区可以不一样,这个我觉得违反公平原则,都是中国的公民各地的费用扣除标准不一样,这个地方低,那个地方高,显然是不太合适的。这会引发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人才本来就不稳定,如果这个地方的扣除额太低,那他显然愿意到扣除额比较高的地方,因为扣除的少,这就使得人才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向了经济发达地区。所以我总的看法是个人所得税应该首先解决公平问题,更多关注公平问题。谢谢大家!
  
  
  
  刘桓教授:
  
  刚才刘剑文教授的观点我不赞同。费用扣除额我认为各地可以浮动,要考虑四个因素:第一个因素要考虑物价水平,第二个是我们国家的人口负担,第三个就是当地的收入水平,第四个就是人权问题,这个我非常同意刘教授的说法,就是应该让人获得一个像人样的生活。为什么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起征点呢,这个说法是来自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当然我们并不希望西藏人民和深圳人民过着不一样的生活,但是这个现实改变不了。我们国家2000年发布的《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白皮书》中公布了各地达到小康水平或者说温饱水平的时间,第一个进入小康的城市是上海,是 2005年,北京是2008年,那么西藏是2095年,这是差距的现实,不是美好的愿望就可以实现的。各地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发展程度都是不一样的,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化的结构,一个是经济发展水平,一个是社会发展状态,还有就是每个人的收入水平以及当地物价水平,如果全国统一扣税标准的话是不行的,在西宁可以过不错的日子,在北京就不可以了。在北京我带的研究生一个月消费800块钱,他一个学生花800块钱,那我作为一个教师我一个月要消费多少呢?说到物价,前几天我去成都,我们四个人去吃小吃,八个菜,四瓶啤酒,花了41块钱,服务员说你要是嫌多,那1块钱可以不给我,我说我不是嫌贵,我觉得太少,我想多给你点;这要是在北京,同样的饭馆肯定是要多的多。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看出北京和成都的物价差一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消费,因此各个地区应该有不同的起征点,这是合理的,不同地区同样的起征点是不合理的,这种客观因素导致的物价水平不一样的问题,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
  
  谈到中央立法权的问题,我认为我们中国的改革,我们中国这么大,中央把这个权抓的这么死,这个当然是有必要的。我们中国是大一统的国家,但是大一统对经济发展也有弊端,搞经济要发挥两个积极性,一个是政府的,一个是群众的,另外一个范畴,一个是中央的,一个是地方的。因此不给地方立法权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说到税收立法权的问题,中央立法是谁呢?实际上是几个人,那么,坐在办公室里的几个人就可以知道西宁人民过着什么样的日子吗?这个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此从长远角度来讲就是要给各个地方立法权,当然怎么给,有一个程度,是要考虑的问题,现在马上给,可能会乱。所以我主张既要保持中央立法权集中的模式,又要考虑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提供一个办法,就是要浮动,比如说中央可以规定起征点就是1500元,但是有一个幅度,地方可以上下浮动30%,既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下浮30%,就是1050元了,百姓能接受就这样做;上浮30%,如果财政可以接受的了,百姓高兴,何乐而不为呢。那么这样的说法有没有先例,我们说有。在我们国家税收大一统的情况下,我们有一个税种叫营业税,就是3%-5%,但有一个特殊行当(娱乐业)可以是5%-20%,这个并没有违反立法权,立法规定了一个幅度,立法精神没有违背,所以在法理上、在实践上都不应该成为问题。既然不成为问题,那么就应该探讨该不该修改,这就要交给像刘老师这样的立法听证陈述人了。
  
  
  
  刘剑文教授:
  
  关于要不要给地方浮动的权力,我觉得不行。这里有几个考虑,说白了就是地方的财权问题。地方可以浮动征税之后,就会导致一个问题,地方可以浮动征税,结果就是富人更富,穷人更穷。从立法史上来讲,涉及到税收立法的权利,制定税收法律的立法权利属于全国人大,现在讲营业税,那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以说94年国务院关于营业税的条例是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的,因为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是个别的、具体的,而把整个税制改革包括营业税授权给国务院制定法规是不合法的。再一个是对地方人才的保护也是不利的,我们说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是改革税法要解决的事情,是立法法改革的问题。地方财权的问题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同样能够解决,能提高地方财政综合能力不高的问题,我想不论从法理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现实立法的角度来讲,我的看法是不行,改革立法法是以后的问题,我并不是一个保守的人,从理论从实践的角度来讲我反对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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