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扣除标准的调高还有一些相关的问题,一个问题是扣除标准从800元提到1600元,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是有影响的,是一个财政收入缺口的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地区差距日益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综合能力不高,我觉得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导致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府财政收入降低的问题,应该通过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一方面可以保证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各个地方财政能力不高的问题。还有就是费用扣除标准全国要不要统一的问题,我觉得现在的
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与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那个时候是地方税,现在是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们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的立法权是集中在中央,不管是中央税还是共享税甚至包括地方税,而我们所说的
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其本质属于最高立法权的范畴,因此这个权利只能属于中央,不能归地方,地方搞浮动标准是不行的。有人说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后,就直接把这个费用扣除的权利授予国务院,我认为费用扣除标准是涉及到人们的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问题,这个立法权只能归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正文教授:
刘剑文教授以人权理论为依据,从生存权、平等权保障的角度对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意见。下面我们请刘桓院长演讲。
刘桓教授:
这次个税法听证会是全国立法史上头一次,具有很大的意义。第一个是时机非常好,第二个是人们非常关心个人所得税,第三个是目前
个人所得税法方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问题很多。企业所得税老百姓不太关心,个税不一样,以前我一个月交税50块钱,修改后如果变成了25块钱,所以人们会非常关心。到底应该交多少钱,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个听证会非常好,这是说听证会的意义。还有就是听证会的内容远远不止刘老师刚才所说的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听证会为什么要开?一个就是对广大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怎么扣除,起征点是800、900、1200还是刘老师说的1600元呢?第二个对富有阶层的人怎么能加强监管,这是人们关心的另外一个问题。我觉得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应该有一个次序,首先应该解决和广大百姓最密切相关的问题,因为我在税收第一线工作了一年多的时间,亲自在柜台上收过税。就个税法而言,总有人骂,有人骂太重了,有人骂太轻了。还有就是政府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保障对富人能够征得上税,对穷人能够征的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前几天刚出台一个“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就是直接针对富人的,那么对大牌歌星怎么办呢?就是交叉稽核、双向申报。但是问题在于你出个好招,不一定有好结果,这就是我们国家的现状。一句话,大家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当让有钱人多纳税的问题,既要期待也要忍耐,要等待时机,要辨证的看待这个问题。我担心如果我们药方开的太满的话,做不到会让大家失望太多,所以大家要冷静的、理性的看待这次改革,这是我要说的第二点。第三点就是刚才刘老师说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实我们中国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起征点这个概念,这是一个概念的混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什么意义呢,就是收入减去为取得这个收入所花的费用才叫所得,我们扣除掉的那部分就是所花的费用,所以没有起征点,因此说起征点这个词我是不同意的,税法把它称为费用扣除额。为什么大家都叫起征点呢,费用扣除额是五个字,起征点是三个字,所以大家就省略了,这个省略是全民族的一个忽视,是对免征额的通俗叫法,因此没有什么起征点。关于费用扣除标准,刘老师认为应该提高100块钱,理由是深圳那边是1600元,如果降到1500元,大家肯定不干,会闹事的,因此最起码有的地方已经达到的标准不能降低。但是,是不是要浮动呢?刚才刘老师说有四种观点,我就是第四种观点。我的观点与刘老师的观点不同,为什么不同,接下来再讨论。谢谢大家。
施正文教授:
尽管刘桓院长没有对它的观点做更多的解释,但实际上已经亮出了他的底牌,并把更多的论述放在后面。从两位教授的主题演讲中我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支持两位教授主题演讲及其观点背后的指导思想或者说坚持的原则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谈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时候,不能不首先明确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际上我们这次这么小幅度的修改,只是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和加强高收入者的征管。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个税法修改的目标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次进行如此小幅度的修改,严格来说,我觉得人大的做法是违反中央决定的。应当按照中央的决定,将转换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作为修改和改革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目标。我就提出一个问题,在个税法修改中我们应该发挥
个人所得税法的什么样的功能?个税有它的公平功能,有它的效率功能,有它的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到底我们赋予它什么样的功能定位,我认为立法者不是很明确。刘剑文老师认为应该从平等权的角度,是公平价值大于效率价值的主张;刘桓院长认为费用扣除标准是2500元,更多关注的是征管的操作性和效率问题,那么关于个税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更进一步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