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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刘剑文 刘桓 施正文


【摘要】个人所得税法是直接关涉私人财产权的法律,被视为分割财富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法律手段。中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已历经25年的发展历程,2004年个税收入达1700多亿元。然而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乏力,个人所得税被国人诟病为“劫贫济富”的“人头税”。在立法机关紧锣密鼓修法和首次立法听证召开在即之际,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如何在实现调节收入差距和筹集财政收入的艰难抉择中前行,进一步彰显其实现社会公平的固有功能,三位学者将展开精彩的辩论。
【全文】
  [作者简介]
  刘剑文,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刘桓,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施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施正文教授):
  
  大家晚上好!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了初审,并有望在年底通过。作为一部肩负实现社会公平使命、事关亿万公民财产权和切身利益的法律,它的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的立法者也十分慎重,并作出了举行中国立法史上首次听证会这样一个高姿态。再有十多个小时,也就是明天上午,人大将举行个税法修改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召开前夜,我们民商经济法学院特别推出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的高峰对话,这也符合我们论坛一直倡导的“关注民生、跟踪前沿”这样一个宗旨。
  
  下面我介绍出席今晚对话的嘉宾:世界税法协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立法听证会听证陈述人(我想这是我们今天晚上非常感兴趣的一个头衔)刘剑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现挂职任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立法听证会现场直播评论人(这最后一个头衔也是令我们刮目相看的)刘桓教授。
  
  在正式对话之前,我还是介绍一下我们对话的规则。对话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主题演讲,两位教授分别用十五分钟左右的时间就主题做一个观点的阐发;第二个阶段两位教授相互对话,希望能够围绕主题产生争点,能有观点的碰撞和交锋,这个时间大约一个小时;第三个阶段是台下的师生可以向台上的嘉宾提问,大约半个小时,这就是我们对话的简单的规则。下面我们正式开始本期高峰对话,首先有请刘剑文教授做主题演讲。
  
  
  
  刘剑文教授:
  
  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来晚了,是因为交通问题。在路上有一些感受,就是前几天刚从日本回来,到名古屋、东京就感觉交通不像我们这样拥挤,尤其是地下铁路非常的发达,在上面很少能看到堵车,也很少能看到人,那个地方就是干净,这是我的感受。北京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的时候交通将是很大的一个问题。今天我和大家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这样一个问题,很荣幸能够作为全国人大个税法的听证陈述人,今天开了一个预备会议。听证陈述人是从全国报名的四千多人里面挑选出了四十位,再从四十位里面选出二十位,所以明天上午的听证陈述人是二十位。从扣税额来说,我了解有四种观点,一种还是坚持原来的扣税额1500元;一种观点是高于1500元,包括1600元的、2000元的、2500元的,甚至还有更高的;一种是低于1500元的,有800元的、1200元的;第四种观点涉及其他的,就是费用扣除标准要不要统一的问题。所以在这次听证会议上有这样四种观点,我的看法是什么呢?我的观点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扣除标准适当提高,调到多少?是1600元,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我是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个问题的,一个就是人权问题。我觉得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首先需要从人权角度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现在人权比较关注的问题是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从人权保障角度考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正当性问题,对费用扣除标准应该考虑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我们首先应该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思考这一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首先从平等的角度,个人所得税的宗旨就是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来缩小社会民众之间的差距,进而促进平等权的实现,按照这一思路,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过低,它就会背离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宗旨,也不利于平等权的实现。从生存权角度考虑,我觉得生存权是费用扣除标准优先考虑的问题,我和日本的一些很有名的教授讨论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我就问他们对中国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什么高见,他们说应该考虑人们的最低生存保障的问题,这就是生存权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们的最低生活保障能不能实现的问题。我们从平等权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平等权应该是每个人或全体社会自主地促进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方面的共同发展,并且平等地享受发展的成果的一种权利。在很多国家宪法里面,都规定了发展权,发展权的保障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就费用扣除标准而言,就是最大限度的促进公民参与社会发展并享受这一社会发展的成果,费用扣除标准这一问题必然影响到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发达国家对费用扣除标准往往采取规定一个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统计、征管手段的落后,往往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国家也不例外,这样一个现状给我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立带来了难题,这也不利于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的实现,即使如此,我认为我们还是应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思路上考虑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这是我讲的第一点。第二点是从实证的角度考虑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要通过具体的数据看扣除标准应该是多少。我想通过两组数据进行说明,第一组数据是民间一个很权威的机构做出的,他们通过对上海、武汉、西安、成都、北京、天津和沈阳七个大城市城市居民日常消费支出的水平的一个调查,我认为这个调查从区域上具有代表性,有东部的上海,中部的武汉,西部的成都和西安,北部的北京和天津,还有东北,数据通过对衣服、住房等7类8项进行调查,得出结论,每人月开支377.2元,如果再加上冰箱、彩电等耐用消费品,每人每月的开支是117.78元,这两项加起来是494.34元,这就意味着一个三口之家每个月的基本消费支出是1484.94元,如果再加上子女上学的费用224.24元(这个数据没有区分大中小学,但考虑了学杂费、课外培训费等费用,这个费用是按照一个学期分六个月算出来的),再如果考虑到北方冬季取暖,每户每月的开支是90.62元(这是把一年的取暖费除以12个月得出来的),这就是说,夫妻两个带着一个小孩的三口之家里面的日常消费标准是1709.46元,如果在北方冬季取暖的地方,则是1799.9元。如果夫妻两个都有工薪收入,我们把基本消费支出平均,每个人的负担就是854.62元,北方是899.9元,但我们这里并没有考虑到老人的赡养的费用。第二组数据是官方的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城市在岗职工年消费支出是7182元,那么每个月的人均消费支出是1143元。这两组数据都是具有权威性的,既有民间的也有官方的,那么全国的平均消费水平就出来了。从考虑费用扣除标准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上海、北京还有广东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居民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果我们按照全国平均消费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话,那么这些地区的人们的税收负担就加重了,尤其是对于低收入者更成为问题。基于这个考虑,费用扣除标准这个问题应该在全国人均消费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同时要考虑到我们的经济增长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现实,就是深圳和广州的扣除标准是1600元,虽然不合法,但有合理性,体现了一个适当的超前性的问题。我们这个扣除标准同时应考虑到财政的问题,税法是一个利益协调之法,要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的话,国家的税收将要减少250个亿,这在我们国家目前财政收入来讲是没问题的,也有利于改革和稳定与发展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全国人大提的1500元这样一个草案,为什么要提到1600元呢,这是考虑到社会的一种需要。否则,深圳和广州的就问了,如果定到1500元我们怎么办呢?那我说就要降下来。就是社会民众还有一个巨大的期待,考虑社会民众的心里承受能力,我觉得定为1600元是比较适宜的,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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