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

  
  建议稿明确规定,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23]此有所不妥。
  
  如前所述,返还原物为物权请求权之典型。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所以应当独立于债权请求权,除其发生无须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之外,其最重要之点,还在于其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否则,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情形,将可能发生权利主体虚位或法律规则之无意义问题。
  
  至于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因其为诉讼权利性质,本应由诉讼法规定。如将之视为实体权利,则其通常依附于其他请求权而存在(作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及赔偿损失的基础或前提)。此种情形,如果其依附的其他请求权本身不适用消灭时效(如返还原物请求权),则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当然不适用消灭时效。但是,如果其依附的请求权(如恢复原状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则该种请求权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后,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存在便失去实际意义。因此,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之存亡完全取决于其依附的其他请求权或者物权本身的存亡,不存在是否单独适用消灭时效的问题。
  
【参考文献】
  
    [①] 虽然《德国民法典》中并无“物权请求权”的用语,但其有关“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已经确定了物权请求权的一般规则。(见《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至1007条)
  
    [②] 罗马法上有保护所有权的所谓“对物之诉”(包括所有物返还之诉、排除妨害之诉等),而法国民事诉讼法上也设置了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只是理论上未提出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所以不能说民法上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独立制度。
  
    [③]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 页。
  
    [④]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97年7月版,第88页。
  
    [⑤] 见我妻荣:《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99年3月版,第20页。
  
    [⑥] 见王利明:;陈华彬
  
    [⑦] 见王利明、陈华彬
  
    [⑧] 综观大陆法(包括潘得克吞法学盛行的历史时期)林林总总的规则和理论,其表面上严守逻辑推理,但实质上从来都不是逻辑推理支配学者和立法者,而是相反:逻辑推理从来都是被利用来达到实现一定观念指导下的公平正义的工具。例如,既然将物权定义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那么,租赁权、借用权、保管权等,则均应属于物权。但纯粹基于立法政策,何种权利为物权须由“法定”,故上述“物权”便只好委身于债权阵营。 物权请求权也如此,其依逻辑推理应属债权,但是否从债权分离而为独立权利,完全取决于利益衡量。所以,学者就物权请求权之性质所作的形而上的分析和争论,往往强词夺理,且并无大的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