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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与纳税人

  三、我国政府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为纳税人的服务的基本措施和经验
  (一)坚持不断进行税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为税纳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税制改革。
  第一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年代。
  1983年—1984年国有企业“利改税”,把原来国有企业交纳利润改为缴纳税收。这次利改税涉及企业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种类型11个税种,这11个税种总的说来也不是调高税率,而是降低税率,有助于国家管理企业由交利润的经济手段变成了缴税收的法律手段,使企业开始有一定的自我积累,为企业向企业法人过度创造了条件。
  第二次是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年代,即1994年初全面实施的新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这次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需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从1994年20世纪末,由我国原来的犬牙交错不规范的38种税,经过保留、合并、改进、增设剩下了20个税种,改变了按所有制不同而设置税种局面,初步实现了横向公平。
  第三次改革是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下进行的,这次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采取分步进行、稳步推进的做法,通过改革不仅可简化税制、降低名义税率,并且实现我国将由单主体税制结构向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变。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税收体系,这一次税制改革是从2003年逐步取消农业税开始的。通过这次改革不仅使中国进一步成为世界上的税收大国,税收强国,而且也是税收负担越来越轻的大国。
  (二)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政府确定采取什么样的职能,直接关系纳税人税款的用途和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基本性的变化,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对政府职能定位为调节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而且提出要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各级政府抓经济发展,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国家实行公共财政体制,把政府的公共收入(税收)更多地用在公共性、公益性、宏观调控性、法制性为特征的事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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