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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与纳税人

论政府与纳税人


刘隆亨、周红焰


【全文】
  当今世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一样,具有民主、法治、人权的重大进步意义。
  一、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一般原理
  税收与纳税人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当今世界各国税收、税法的事实表明,税收的征纳关系历来是政府(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而不仅仅限与税务机关与国会、议会以及别的什么组织。由于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具有政府(国家)的主体性,因此政府(国家)对征税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制度不同,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也不一样的。在我国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因此我国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政府(国家)不仅从根本上能代表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纳税人可以广泛地参政议政。但是政府(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在经济上如何做到税收的“合理负担”,在政治法律上如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征纳关系上如何体现“文明征纳”,这些都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时刻要注意的大问题。
  二、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三个层面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是指税收分配关系,指以国家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同以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分配关系通过各个税种的设置在生产、流转环节、分配、消费环节都进行。实际上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单位与个人的财产利益的关系。
  (二)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指政府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宪法、法律和司法面前是平等的;但由于政府(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实行征税,这是一种公权力,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国家)缴税,这是私权利接受公权力的干预,当私权利和公权力发生矛盾的时候,一般地说私权利要服从公权力的需要。同时,法律也规定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私权利;税收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核心,既互为前提,又相互转化,但有时候权利(力)又可以放弃或不能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权利与义务要能相称,但做不到对等、对称。由于各种原因,始终要注意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或更加突出的地位。
  (三)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人文关系。这是指用先进思想、道德和文明风范来规范征纳关系。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人文关系包括:征纳双方都要考虑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不能因为征税而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和生存条件,相反地要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达到国泰民安的要求,不能因为政府征纳而影响每个纳税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要尊重纳税人的个性解放和人格,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杜绝暴力抗税、暴力征税,要求征纳双方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协调并进。政府征税人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政府征税人应充分承认纳税人的贡献和庄严的地位。对纳税人要有满腔热情一片爱心。纳税人要诚信纳税,要忠于事实真相,要遵守公平、真实买卖的营业标准,要忠于事实真相的实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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