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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按民法理论说,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企业法人如果没有法人财产权,对外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出资者偿还债务。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不能对抗其出资者的权利,例如,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能由企业自己决定,必要时出资者可以改变国有独资企业的命运,例如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再如,公司的股东有权决定公司财产的转让,解散公司等。3、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涉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全民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平衡的重大问题,对国有企业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应当制定法律做出具体规定,故在本条特别强调具体办法由特别法规定。
  6、第61条第2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中第5项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建议本项改为: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理由:应当提倡农民集体组织依法制定章程,既可使农民集体组织的管理规范化,又利于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
  7、第6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建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法律、章程,通过集体组织的成员会议行使所有权,或者由集体组织成员选举的领导机构(例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依照法律、章程及集体组织的成员会议的决定行使所有权。理由:1、集体组织是个抽象的概念,集体所有权难以由抽象的集体行使,而应通过集体组织的成员会议行使,或者由集体组织成员选举的领导机构行使,正如公司的所有权不能由抽象的公司行使,而是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或者依照法律、章程,由董事长行使。2、规定“由集体组织成员选举的领导机构(例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一是说明集体组织的领导机构必须由集体成员选举产生,二是表示不排除其他领导机构形式,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8、第64条第1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员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建议改为: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者领导机构及管理人员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2款规定:“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建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理由:1、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2、规定一年的除斥期间,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3、该条规定既可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适用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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