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魏振瀛
【全文】
一、关于物权主体的规定
第1条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建议改为: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并增加1款:对国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分别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对国家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理由:
1、物权主体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类型在民法中应当一致。上述修改与《
民法通则》及《
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而且不矛盾。
2、其他组织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和非法人社会团体,这些组织拥有相对独立或者独立的财产,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不等于承认合伙企业的成员对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承认这类组织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利无弊,至少利大于弊。
3、国家是全民所有制财产权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参与民事关系是不可缺少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不同于作为主权国家的地位,也不同于国家的经济地位。国家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在理论上成立,在立法上有先例。1959年颁布的《匈牙利民法典》第二部分人,其中第1编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第2编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第3编法人。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分编人,分为3章,其中第3章公民(自然人),第4章法人,第5章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注:该法典第124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包括各共和国、个边疆区、各州、各联邦直辖市等。)
从民法理论上讲,国家也可以列入法人的范围,因此民法上可以不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由于物权法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关系密切,而且是具有敏感性的问题,所以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有现实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是不好回避的。
4、增加一款的目的,一是对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作解释,二是说明国家对国家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
5、将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有利于人们理解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草案”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法人、自然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些规定是对国家特殊的经济地位的确认,这与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并不矛盾。依法取得物权的国家、集体和私人,在物权关系中地位都是平等的,私人不得侵害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反之,国家或者集体也不得侵害私人的所有权。区别不同的经济主体地位和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人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6、将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草案”第2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将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而又规定国家所有权,容易产生国家、集体和私人在物权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