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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之“和”应谓之“合”

  社会稳定之“合”有赖于社会正义的实现。首先应确保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自由空间:人尽其力,物尽其材,“合力”所到之处:众人拾柴火焰高。但这只是一方面。个人不仅需要消极的自由,同时也离不开他人的帮助,因此,“合协”应该是诸个体自由的综合与协调,即孔子“仁”所揭示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社会正义之“合”不是空泛的政治口号,其基本要求是机会均等:不是要求结果相等的绝对平均主义,而是承认人与人之间固有的差异(习相远),并创设公平的竞争起点,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实质平等。
  社会正义之“合”还意味着法的稳定性:保障公民对理性的、透明的法的秩序的信任和对肆意的拒绝。“合”并不意味着箝制思想、言论和新生事物;“合”也不等于守旧和僵化,而是使国家和社会对每一次变革的脉冲都保持开放的心态,以及面对各种“主义”、“思潮”挑战的回应能力。“合”不仅是检验社会安定与否的尺度,也是发展的基石、文化共同体继续维系的保证。即使是“分”(如横向与纵向的分权),也是为了“合”:打破平衡的目的皆是为了建立新的平衡。“合”的目标只有一个,走向大治。不求大同,但求大治。“和而不同”应作“合而不同”才对。
  安和乐立指的是个体的生存状态,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和谐之“和”应谓之“合”。因为,“合”不是乌托邦,而是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任务,需要脚踏实地地去完成。同时,它们又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相对性和阶段性,决定了“合”不仅意味着全体民众就社会的总目标、国家的总任务达成基本共识,还意味着稳中求变。“合”即是在对秩序结构的稳定希冀与对进步和变化的追求及适应之间作出正确选择的过程。
  “和谐”的意境高远、难以企及,是一个社会的精神追求。矛盾的遍在性又决定了“和谐”充其量只能是“瞬时”的。笔者不敢奢望“和谐社会”的到来,但认同“合协社会”的治理,不仅因为“合”比较实实在在,是“阳谋”,而“和”过于老滑、“阴柔”;更因为多元社会亟需的是整合(integration),而不是使个性经过多番“修理”,然后变得和和气气的先“整”后“和”!
  国家历尽劫波,终于从绝对平均主义的“正”,经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反”,正在逐步回归实质正义的“合”。“合”是积极的入世行动。“和”没有“合”,口号难以落实。仔细想来,其实,“合”与“和”也并非完全对立、相互排斥。君不见,李敖发出的声音虽并不和谐,不也很“合”口味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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