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是计划外出生的人口,但有关部门已对王某父母作过处罚。王某作为村民组的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称王某系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未参加二轮土地承包、未取得土地承包权,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推定王某参加了二轮土地承包。村民组土地被征用,王某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分得3800元土地补偿费。2005年3月18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某土地补偿费1040元。
村民组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推定王某在二轮承包土地中承包了土地,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王某系计划生育外人口,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村民组已对之给予了相应安置补偿。2004年7月28日,经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大部分村民同意对类似王某这样计划外生育的小孩按70%的标准补偿。2004年8月10日,村民组已对王某给予分配土地补偿款,现王某主张剩余30%部分,于情于法不合。二审法院重申,王某作为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同其他成员同等权利。2005年6月7日,芜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评析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每一户农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常受到侵犯。1995年前后,全国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及“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农村中普遍存在问题是妇女、计划外生育的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其应当取得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财产权益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象本案这样新增人口是否分地是值得反思。对计划外超生者,有些地方规定到一定年龄才能分地,3年、7年、10年不等,有的甚至规定至成年16周岁才可以分给承包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各个地方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土地政策。这些“土政策”,法律上可称之为“乡规民约”。这些“乡规民约”,违法情形大量存在。实践中,各地“土政策”不一,类似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则很多,很乱。如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安徽省繁昌县某乡镇土地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了十类人享有土地承包权,同时亦规定了十类人不享有土地承包权。仔细分析每一条及其限制条件,其中难免有属于“乡规民约”之类似条款,最终有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益现象。明显有“歧视”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