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人口亦当享有征地补偿款
冯其江
【关键词】计划外生育 征地补偿款
【全文】
计划外生育人口亦当享有征地补偿款
冯其江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司法解释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刚刚修订通过,为配合之,本文发表。
一、 引言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基本国策并没有被很好贯彻执行,超生现象较为严重。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法律要求“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除此之外,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应当与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平等对待。特别是女孩子,亦不应当被歧视。然而,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使得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妇女、女童合法权益还任重道远。实践中,对于不符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被擅自增征收其它收费项目或罚款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计划生育的子女及其父母,应得的权益得不到、不给予,特别是与土地相关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也不容忽视。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发生在安徽省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的案子。本案的王某是1993年10月份出生的女孩,因两年前父母已生了一个孩子,王某就属于计划外生育的人口。近期,王某所在的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并被补偿,而王某因是计划外生育的人口就只能补偿同村其他人的70%的标准。于是,王某父母就以王某的名义将所在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二、案情与审判
1997年6月25日,王某父亲与安徽省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面积1.5亩,承包期30年。当时,王某还不足4岁,汪家人口包括王某在内计有5人。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中簿记载,至1995年2月王某弟弟出生,其全家庭计有人口5人,分别是王某父亲、母亲、王某姐姐、王某本人、王某弟弟。汪家履行了以前承包土地的各项义务,交纳了有关承包土地的税费。
2004年2月,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村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每个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3800元,村民组以王某系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未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为由,决定只分给王某2760元土地补偿费。经交涉无效,王某父亲以女儿王某名义将村民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应一视同仁,给付土地补偿费1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