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这个故事还有第三个问题:这样的悲剧可以避免吗?
还是回到故事,我们可以设问一下,梁祝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吗?我们先对一些基本的问题进行一下分析:梁祝两家是不是门不当户不对?故事的背景可以肯定在隋以前,那是还没有科举制度,社会等级分明,穷人是没有机会读书的,梁山伯能脱产读书,至少应是有一定地位的氏族家庭,没有理由认为梁山伯就是穷光蛋;那么是祝英台的父母不开明?可以想象,能让女儿女扮男装去读书,这样的父母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需要多大的胆识,我们也没有理由非得把他们理解为狠心贪财的父母;那么马家呢?马家在迎娶祝英台的当天能允许其到恋人坟上去祭奠,我想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现在也未必能有。这 样一来,悲剧为什么还会发生?我想,答案应从法律的适用角度去考虑: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健全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关键。从一个传统的剧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可以进行不同的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很耐人寻味的。法律也是如此,法律在适用时,需要解释,从不同的角度,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举个简单的例子,
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那么,什么是子女?如何划定子女的范围?民国时期以前,恐怕非婚生子女难以被法律划到子女之列,但现在非婚生子女也被划入了子女的范围。借种生子生的孩子是谁的子女,我记得有一个案例说,一对夫妇,丈夫没生育能力,花5000元雇了一个男子替生孩子,签订了协议,约定孩子生下付款。孩子生下款未付,被雇的人持协议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结果法院判决不仅没判佣金,反而判其支付子女抚养费。这里,法官显然把子女理解为亲生父亲的子女。如果按这样的理解,试管婴儿怎么办?现在有名人精子庫,通过试管受孕的子女在法律上是提供精子的人的,还是申请试管受孕者的,这显然是个问题。随着科学发展,还有可能出现科隆婴儿,这样的婴儿又是谁的子女?可以看出,这么一个简单的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更不用说法律上大量存在的诸如情节轻微、损失不大、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模糊语言了。所以说,任何法律在适用时都需要解释,把法律当作原料,将法官当作机器,放进去原料,就制造出成品,这是不现实的。法律的适用过程很关键。他往往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决定着人们对法律、对法官的认识,从而决定着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一个不让人信赖的判决是无助于实现法治的,相反却可能破坏法治。
法律的适用过程涉及到的问题太复杂,有素质问题,有体制问题,也有社会现实的影响,还应有法律本身的道德基础和执法人员必要的人文关怀。比如我前几天在报纸上看到,干警们在抓捕一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发现他带着未成年的孩子,所以干警们都化装成宾馆服务员,不守着孩子抓捕。这种执法很好,体现了干警们的人文关怀。这比发生在重庆的因母亲被收容、三岁女儿饿死家中的执法要好的多。
通过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法律是死的,我们不能对法律过于机械化的理解。法律都有模糊的东西,需要我们以公正的心去补充他。法律适用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治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执法过程,不需要对犯罪分子的仇恨,需要的是对社会,对人的爱心。从这个角度说,法治是这样一种状态,执法有序,充满关怀,而不是仇恨与报复,不是冰冷和粗暴。
以上从梁山伯祝英台的悲剧故事中我反思了我国法治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没有具体答案的,但是应是我们应予以关注的。也许答案本身本来就不是重要的,重要在于问题本身。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痞子经济现象,现在,在向法治社会过渡时,我们又感觉到道德的沦丧。这的确很值得我们思考。我总感到我们忽视了很多东西,有时候尽管我们的愿望是如此美好,但我们忽视的东西可能会让我们离法制越来越远。为什么我选择了这样一个故事,从分析中,我得出了与传统认识完全不一样的认识,对我们的法治问题我想也是这样,我们要从多角度去考虑他,以求做得更为完善。